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国外商业标识立法的发展趋势表明,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在逐渐拓宽和延伸,其立法的基本模式主要是在现行《商标法》的基础上进行扩容,并以此形成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考虑到立法成本问题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模式可借鉴德国和美国的做法,在我国现有《商标法》的基础上进行拓展:首先,从名称上应有所改变,应能够涵盖其他主要的商业标识。如德国将修改后的商标法称为《商标和其他标志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建议将台湾地区修正后的商标法名称改为“标章法”。【14】其次,该法保护的对象应扩大到商号、作品的名称、商业外观等商业标识,修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将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等商业标识归纳入《商标法》中进行保护,并降低保护门槛,不论该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均可得到保护,同时,赋予这些标识和商标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为防止权利冲突,应规定各种商业标识的优先地位和时间顺序,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可依照权利产生的时间顺序或在先使用来确定其优先权。第四,在立法中应制定商业标识保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贯穿该法始终,其内容应包括:保护在先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尊重约定原则等。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可行;在立法体系化模式的选择上,以我国现行《商标法》为基础进行扩充和完善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