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其次,商业标识是一种运用于经营活动的一种特定标记。或许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标记它并不引人注意,但是,当这种标记运用于经营活动,其意义则随着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效益发生巨大的变化。就一般意义而言,标记通常主要表明标记物的某些特性,如标明生产者、原产地等,但在经营活动中,标记的识别意义则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将不同的商品或商业服务加以区别,才能反映出不同商品或商业服务内容的价值,从而凸显商业标识的价值。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经营活动中人们更乐意将一般生活中的特定标记称之为“标识”,并冠以“商业标识”之美誉。的确,离开了经营活动,某种标记再被特定化,又有多大的价值和意义呢?静心而思,不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中经营活动的千变万化才导致了商业标识的丰富多彩吗,而法律也不正是要根据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来对各种商业标识进行系统规范吗?
再次,商业标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商业标识的价值,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依附于特定的物体得以体现,而是主要基于商誉逐渐形成。由此,人们通常将商业标识归为无形财产;更是因为商业标识凝聚了人们一定的智力成果,又将商业标识归为知识产权财产类型。然而,仔细思量,商业标识既不同于一般的无形财产,也有别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其一,商业标识的商业价值与标识制作的智力成果没有决定性意义,这一点不同与专利技术等所承载的智力成果的价值。毫无疑问,在技术性等知识产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