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一) > 知识产权立法及其修改与完善 >  文章

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商业标识不同于自然生成的客体物,如植物、动物;不同于由人们通过一定方式生产出来的客体物;也有别于一般的由人的智力劳动产生的技术等知识产权,它是一种由人们设计的特定的标记。这种标记,不仅包括人们通常熟知的主要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商标,还包括由一定的形状构成的立体标记,如商品包装、装潢和由一定音乐形成的音响商标等。无论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还是地理标识、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标志等商业标识,说到底都是一种标记。商业标识所具有的特定标记性,表明商业标识不同于其他各类法律客体,由此使得法律有对其专门规范之必要;同时也表明了各种具体商业标识的共同属性,由此使得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具有可行性。

    其次,商业标识是一种运用于经营活动的一种特定标记。或许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标记它并不引人注意,但是,当这种标记运用于经营活动,其意义则随着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效益发生巨大的变化。就一般意义而言,标记通常主要表明标记物的某些特性,如标明生产者、原产地等,但在经营活动中,标记的识别意义则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将不同的商品或商业服务加以区别,才能反映出不同商品或商业服务内容的价值,从而凸显商业标识的价值。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经营活动中人们更乐意将一般生活中的特定标记称之为“标识”,并冠以“商业标识”之美誉。的确,离开了经营活动,某种标记再被特定化,又有多大的价值和意义呢?静心而思,不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中经营活动的千变万化才导致了商业标识的丰富多彩吗,而法律也不正是要根据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来对各种商业标识进行系统规范吗?

    再次,商业标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商业标识的价值,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依附于特定的物体得以体现,而是主要基于商誉逐渐形成。由此,人们通常将商业标识归为无形财产;更是因为商业标识凝聚了人们一定的智力成果,又将商业标识归为知识产权财产类型。然而,仔细思量,商业标识既不同于一般的无形财产,也有别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其一,商业标识的商业价值与标识制作的智力成果没有决定性意义,这一点不同与专利技术等所承载的智力成果的价值。毫无疑问,在技术性等知识产权中

共1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通则:立法进程中的一种尝试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
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
温控阀专利技术推广,需要颁布一个《节能法》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潮流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