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者的智力投入及其成果所承载的价值含量往往就决定了这一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与此不同的是,商业标识中,或许随便设计形成的标识本身并不具有多少智力成果的价值含量,但这并不影响通过有效的经营策划和使用创造出惊人的商誉效果,使其承载巨大的商业价值。可见,在技术性知识产权中,人们的“智力”价值凝聚在知识产权的形成之中,可谓“先天形成”;而在商业标识中,人们的智力价值主要沉淀于标识的运用中,可谓“后天形成”。其二,技术性知识产权的价值主体体现在技术的新颖性和先进性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含量也随之减损;而商业标识的价值则体现在人们经营智力的不断投入,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标识愈加酿造出“陈年老酒”的芳香。其三,技术性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是由技术的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投入,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局限,同时受法律的制约,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即进入公有领域;而商业标识的智力投入往往是多种类型的长期的持续的投入,具有无限的扩张性和长久性,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内涵难以准确界定。正是由于商业标识不同于一般技术知识产权所特有的价值属性,为商业标识在经营活动中提供了巨大的活动空间和光明的发展前景。商业标识的这一属性更使得法律有对其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可行性,从而科学地协调各种具体的商业标识在千变万化的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保障商业标识的特有价值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充分体现。
法律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其本质属性的表现。正是法律调整对象的共有的本质属性,构成了法律对某类对象一体规范调整的基础。法律规范的法典化或体系化,是立法技术层次提升的重要途径和基本表现,更是法律充分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式。可见,各种商业标识共有的基本属性为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
(二)保障商业标识功能的发挥是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的功能就是要保障其规范对象功能的发挥,法律的价值就在于保障其规范对象的利益实现,从而维护有序的竞争以及对正义的促成。【9】笔者认为,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使得各种商业标识的功能充分和有效地发挥。
在现代社会里,商业标识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相互沟通的重要媒介,已成为生产者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虽然各种具体的商业标识有其独特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