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
8.域名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信息产业部
9.质量认证标志、环境认证标志等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等
环保局
10.商品形象化
无法律规定
空缺
11.商业外观
无法律规定
空缺
第三,具体的商业标识之间的法律保护失衡。在商业标识立法缺乏科学体系化的背景下,对商标的保护凸显,相形见绌的是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明显不足。对商标的保护不仅有全国人大公布的《商标法》、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标行政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等。与此形成明显反差的是,在现代商战和网络电子商务中更具有识别作用的商业外观、商品化形象和域名等新型商业标识的立法却极为欠缺,影响到我国企业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由于商业标识立法的分散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等原因,为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发生提供了温床。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案件呈上升趋势,最典型的是商标权和其他商业标识权的冲突。而现行有关调整商业标识的立法对此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由于我国现行商业标识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各地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性质的商业标识冲突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对涉案的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