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14】台湾咨讯智财权网络协会在《商标发展趋势及因应之道期末报告》中提到,“所谓标章,并不以商品标章(商标)为限,由于修正草案中已经决定增加立体形状、声音、颜色等特殊类型的标的,因此主管机关可考虑将商标法之名称改为标章法,以充分涵盖包括营业标识及地理名称标示各种不同类型的注册标的。”本研究计划主持人:冯震宇;协同计划主持人:蔡明诚;研究人员:黄铭杰、赖文平、吴翊如。参见http:// www. tipo. gov. tw/ copyright/ copyright_book/ copyright_book. asp, 2006年10月16日访问。
转载自《法学》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