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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不但可减少我国对此问题探索和研究的时间,降低立法成本,而且符合国际潮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时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分别进入第二次和第三次修订中,本文呼吁,相关立法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对现有商业标识保护制度进行体系整合和改造,不仅使得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注释:

1】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

2】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参见《贝发,这样与跨国巨头过招》,http:// www. zju. zj. cn/ Details/ SpecialDetail. aspx? id= 13, 20061228日访问。

4】参见《从巧克力战争看知识产权的保护:费列罗的维权之路》,参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http://www.iprcn.com/,20061123日访问。

5】参见吕国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11日。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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