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我国现行商业标识立法的混乱局面和由此造成的种种弊端表明,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已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自己的一种和谐一致的表现。”【6】在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越来越凸显出其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功能;为适应知识经济的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国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抓紧整合,提升其法律规范的特有功能和价值。“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协调已属势在必行,势在快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结合、统合和整合也已如箭在弦,不得不发了。”【7】
二、理论分析: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之可行性
所谓体系,是“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8】而体系化,是指把若干事物组织成相互联系的整体。那么,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应当是使有关商业标识法律规范形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一门学科的正常发展规律应当是先体系构建,后细节研究。反思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贫血、细节发达,这是一种非常规的状态。通过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建立,可消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规范的不统一、重叠、遗缺等混乱状况,从而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规范效力的弱化。如果说商业标识立法现状所呈现的令人心焦的现况表明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必要性,那么各种类商业标识本身所固有的相同特性和功能则奠定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可行性基础。
(一)商业标识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法理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交易的方式和内容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商业标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多彩,外延范围也越来越宽泛。同一属性类别中的商业标识,它们具有相同的属性和一样的功能,由此构成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重要根基。揭示各种具体商业标识所具有的共同属性和功能,有助于从根本上理解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可行性,从而有效推进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进程,完善我国的商业标识法律制度。
纵观各种具体的商业标识,可以发现它们首先是一种特定的标记。特定的标记性是商业标识的本源属性。作为一种权利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