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
来源:文发表于《科技与法律》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为目的的理念,这一理念要求将人变成真正的人,变成真正是自由和平等的人,而“自由和平等也就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42]。私权理念萌芽于罗马法,滥觞于法国大革命,并进而对整个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人和市民权利宣言》。人正是通过市民,才获得了自己的本质,真正成为人。现代民法以平等的人为本位。因为人和人的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则。人、权利主体与权利能力三者被统一在一起,这实际以立法的方式客观体现了黑格尔的观点:“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尊重他人为人。[43]”
市民法的理念和私权理念是法国等“作者权利主义”国家著作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在著作权中不仅关注作者的财产权利,更是将作者的人格权利置于极为重要的位置上。我国自《大清著作权律》开始,将保护作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作为立法目的和制度价值判断。这种立法目的、价值判断和权利体系架构模式的采取说明了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价值判断。
[1]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2—3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 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第282-299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正式称谓是“人身权”,而本人则认为有不科学之处。对此本文在后面有专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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