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
来源:文发表于《科技与法律》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我们注意到,在“版权”和“作者权利”抑或“著作权”产生之初,法学理念的差距是相当大的。尽管在思想信息交流便捷的现代社会,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对“版权”和“作者权利”抑或“著作权”的基本涵义、制度价值判断和权利内容等诸方面的认识,已经发生走向一致的趋向,但是,不同理念所培育出的法律制度真正走向一致尚需时间。
(三)背景的进一步观察与思考
“Copyright主义”和“作者权利主义”的立法理念分别发端于18、19世纪。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权利制度设计上的不同,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它们之间有一个相同之点,就是将人放在第一位。那么,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在近代社会之前,不同的国家均存在着蔑视人及其权利的现象,为什么在近代的欧洲这种情况却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什么思想构成了它们的“催产剂”?笔者的观点是,这种情况的出现受到了17、18世纪天赋人权观念和自由经济理论的巨大影响。
自古以来,财产权利就是政治与经济的交点[19]。但是,与17世纪以前有所不同的是,17世纪以后的学者不仅极为关注财产权的问题,而且将它引入到对人的关注这一深层面上。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欧洲学者作出了理论上的重大贡献,其中洛克的思想贡献是最为引人注目的。
著名的英国学者约翰·洛克[20]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理论奠基人,同时他所系统阐述的天赋人权理论开创了近代欧美哲学与政治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新时代。洛克的理论来自于社会实践,是对已经存在的社会实践加以判断、梳理和理性归纳而形成的理论成果,所以更具有说服力。有学者总结道:“法国的资本主义进程是从理论到实践,从原则到革命;英国则是从实践到理论,从革命到原则。洛克担当并成功地完成了总结实践,总结革命,形成理论,形成原则的重任。”[21] 洛克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来自于劳动。洛克举出了一个简单而内涵深刻的例子:“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 因为“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当人们的“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 [22]因此,特定主体基于自己的劳动活动就产生了对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当然,洛克的劳动说也遭到了批评,被认为其理论无法解释清楚为什么劳动越多的人不是财富最多的人。实际上,劳动产生享有劳动成果财产权的正当性,但是并不能决定劳动者能够获得财产的数量,因为一个人能够有多少财富,劳动仅是主要因素但不是惟一因素,还有不少其他因素决定着某人拥有的财富数额。
洛克令后人极为称道的理论贡献是,他不仅提出了劳动赋予了财产私有权惟一正当性的理论,这是他为价值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而且在近代思想史上他是第一个系统阐述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思想的理论巨匠。洛克从人的权利视角来讨论人权与私有财产权的关系。在他看来,任何人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均“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他们都“自然享有一种权力”,“可以保有他的所有权——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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