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
来源:文发表于《科技与法律》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应当说,1710年的安娜女王法案的产生与洛克的思想传播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洛克的思想进一步通过安娜女王法案对欧洲其他国家以法律保护作者权益的制度价值判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国1791年的《表演权法》、1793的《作者权法》,普鲁士王国1837年的《保护科学和艺术作品的所有权人反对复制或仿制法》,德意志帝国1871年的《文学作品、摘要、说明、乐曲和戏剧作品著作权法》,意大利1882年的《著作权法》、西班牙1880年的《著作权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洛克思想和英国社会与立法实践的影响。此外,在欧洲,人类印刷术的发明,使得人们不需要到处去寻找作者的手稿就可以十分轻松地获知作者的思想,加上西欧、南欧、中欧等地域的人们有着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联姻的传统和地理上的便利,一个人同时掌握多种语言是一种比较普遍现象,因此,人们不仅有可能传播涉及当前局势或流行意见的种种著作,而且在任何一个地点所讨论的每一个问题,都会引起讲同一种语言的人的普遍关注[26]。
二、 我国著作权的权利体系制度理念:历史演进与制度选择
我国著作权的权利体系采取的是“作者权利主义”理念及其体系模式。但是,这种理念与模式的选择有着一个渐进过程。这个渐进过程也从一定的角度负载了我国法学和立法对人及其权利的观念发生改变的信息。对这一论点,笔者从“著作权”语词的立法确认过程和我国不同阶段的立法例两个方面作出阐述。
(一)“著作权”语源的历史考察与制度选择
将“著作权”一词放入到我国相关立法中,这一选择本身就从可以作为我们考察我国著作权权利体系制度理念的切入点,因为“著作权”一词出现在我国立法中,有着一个对它的选择、确认和使用的过程。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当时的人们可能并未有意识地去追求必须形成这样一个权利体系,同时也可能对著作权权利体系的立法理念尚未梳理清楚。但是,我们作为后人需要去研究它,去探讨这一过程蕴涵着前人们对著作权权利理念的认识以及决定了我们对著作权权利体系模式的选择的基础及其制度背景,以便于我们更加清醒地去认识我们的权利观是否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是否真正架构了一个符合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需要的著作权权利体系。
1、“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我国古代社会非以作者为本位的官府特许性保护
在我国古代,没有“著作权”之词,更没有附载在这一法律术语上的制度理念。著作权的思想是印刷术被人类社会广泛使用的必然衍生的思想。无论是东学西渐、还是西学东渐,东、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巨大的差异,但是,东、西方学者在著作权与印刷术的关系上的认识,却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不过,印刷术的出现仅是著作权思想得以产生的一个基本条件,并非等于印刷术与著作权思想同时产生。在我国,印刷术与著作权思想的非同步现象尤其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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