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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

来源:文发表于《科技与法律》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14] []罗林·布伦南著:《视听作品的使用〔三〕:习惯法传统国家的理论和方法》,载国家版权局编 《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15] 按照英国出版商协会前主席彼得·杜索托伊先生的看法,“把版权,英文里叫‘Copyright’,看作‘抄录之权’是比较合适的。但是,最初按照字典上的解释,却更多的是个技术上的术语,表示处理‘抄件’的权利,这里说的‘抄件’的意思,是指拿到印刷厂去排字的原稿。”。资料来源同注释81



[16] []丹尼斯·戴佛雷塔斯著:《习惯法法系国家的版权合同》,载国家版权局编《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76页。



[17] 沈达明先生在其所著《知识产权法》一书中阐述了这一观点。笔者十分赞同。在笔者参加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和修改的理论论证活动中,亦曾经多次表达这一见解。



[18] []雅克·蓬贡班著:《戏剧作品和音乐戏剧作品的集体管理》,载国家版权局编 《著作权的管理和行使文论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19] 赵文洪著: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第25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月版。



[20] John Locke,16321704



[21] 赵文洪著: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第29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月版。



[22] 被引段落,均来源于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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