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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8-08  阅读数:

独立完成,这同其他案件一样,缺乏证据是不能主张权利的。如果有人以现代高度发达的复制技术使人难以获得侵权证据而担心侵权不可控制,从而对数据库以高标准要求排除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也无必要,复制技术的发达必定带来反复制技术发达。而给数据库制作者以著作权独占权时,(有人认为给予的权利太大),他亦应承担容易被人复制的风险,这也恰好平衡了在数据库保护上社会各方的利益。我国尚未有给数据库保护以专门立法的意向,在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在对独创性的认定上采取较宽松的条件将有利于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没有超出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20〕。

   
  
注:

   
  
1〕该指令提出,对所有数据库均应提供保护,甚至给数据库制作者一项特殊权利,即防止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被摘录和/或反复利用的权利,而无论该数据库是不是享有版权。参见“Directive 96/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the Council of 11 March 1996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atabases”.因特网址:http://www2.echo.lu/legal/en/ipr/database/database.html?

   
  
21996122-20日,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版权与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对三个条约草案进行了讨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草案;《保护表演者和唱制作者权利条约》草案;《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经过三个星期的激烈讨论,通过了前两个条约,并更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尽管最后一个条约草案没有被通过,但是会议采纳了有关数据库的建议。提出:参会代表团1)承认数据库是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发展中的关键问题;2)认识到鼓励数据库发展的重要性;3)意识到需要平衡数据库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防止数据库被不正当复制,使用者能正当受益于全球信息基础结构;4)表示有兴趣进一步审查数据库国家保护的特殊体系可能带来好的影响和利益;5)注意本次会议没有磋商或通过这种特殊体系的条约;6)建议1997年第一季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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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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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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