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8-08 阅读数:
释义认定有著作权,更充分地考虑了作者的利益。二审法院认定其无著作权,但给予了“劳动成果权”,(这项权利并不是排他的),这是考虑公众及社会利益的结果。二审法院给词典的合理继承和借鉴划了一个界限,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同义词、称谓词、时间词中哪些词的注释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有权威部门定性定量地颁布一个进入公有领域的词表及其释义,而且随着词语的发展、成熟,这个词表需经常修改、补充,实际上这将是非常难以操作的,法官自己也很难确定哪些词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审判决也没有明确这些“趋同”的词是否属于“公有领域”,而是因其释义的“选择范围有限”,认为其不具有独创性。
王同亿一案留下的问题与Feist案是相同的--独创性认定后的司法操作。关于独创性的讨论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不论怎样力图从理论上给出公正的标准,总是要通过司法判决来加以体现,所以,司法判决的可操作性就显得十分必要。王同亿案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申诉给出结果,而Feist一案也未必就成为美国的最终结论。当然,也不能仅仅为了司法上的可操作性,而对法律“削足适履”,这两个案件的引深意义是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
综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在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上,有些案件倾向于Feist确定的原则,对独创性的要求不仅仅是“独立创作”,还要求有“特别之处”,或者说要有作者的个性(Personality)。这在“电视节目预告表
王同亿一案留下的问题与Feist案是相同的--独创性认定后的司法操作。关于独创性的讨论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不论怎样力图从理论上给出公正的标准,总是要通过司法判决来加以体现,所以,司法判决的可操作性就显得十分必要。王同亿案还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申诉给出结果,而Feist一案也未必就成为美国的最终结论。当然,也不能仅仅为了司法上的可操作性,而对法律“削足适履”,这两个案件的引深意义是法律的价值取向问题。?
综上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在数据库作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上,有些案件倾向于Feist确定的原则,对独创性的要求不仅仅是“独立创作”,还要求有“特别之处”,或者说要有作者的个性(Personality)。这在“电视节目预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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