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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8-0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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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年来一直采用额头出汗理论”(sweat of the brow)或称辛勤收集原则”(industrial collecting principle) 来保护数据库或编辑作品。即对于那些由单纯事实材料:如人名、电话号码、地址等资料,只要辛勤的加以收集、整理,额头上的汗水是可以换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原则一直为美国司法判例所引用,直至1991年在Feist一案中,才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拒绝。?

   
  Feist
一案涉及的是电话号码本的白页部分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原告Rural电服务公司编辑出版了包括白页部分(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用户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黄页部分(按商业分类排列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的电话号码本。Feist出版公司也是电话服务公司,它的服务范围很大,其收集的电话资料包括11个电话公司的已有资料,在没有获得Rural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的白页部分。Rural公司遂告Feist侵犯著作权。地区法院按照以往的辛勤收集原则判定电话号码本白页具有版权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第十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最高法院否定了两下级法院的判决,改判认为:在电话号码本白页上的商业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其电话号码都属于不具有版权性的事实,对于它们的收集没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因此,白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官认为:额头出汗理论违背了版权法的原则,版权法不保护单纯的事实和思想,作品要求的独创性尽管很低,甚至是微量的,但必需具有。作品需要有至少的创作”(at least a minimum degree of crea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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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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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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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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