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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8-08  阅读数:

15 ,本文不在多加讨论。?

   
  
值得指出的是,在上述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没有给予著作权保护,而给予了一般民事权利的保护,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事实作品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之外仍有充分的余地 (本文在数据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还要论述这一问题。而Feist案却没有适用反侵占理论”(misapproprition theory)对电话号码一类的事实作品给以保护。??

   
  
四、我国的历史纪年表??

   
  
该案涉及的是附在《辞海》一书后面的历史纪年表”(以下简称纪年表)是否具有作品性。历史纪年表是作者方诗铭根据历史记录与考证文献按照公元纪年、干支纪年、帝王年号、农民起义等编辑的一部纪年表。被告王同亿未经许可,直接在其主编的《语言大典》一书中影印了此表。被告认为,《纪年表》的数据全部来源于已有的同类历史纪年表和他人已发表的历史考证文献,没有原告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纪年表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项中所说得历法,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人类的共同的财富。?

   
  
法院认为:原告编辑的纪年表所表达的内容和使用功能与历法有区别,它不是单一的时间表,还包括作者对历史数据的选择、考证,有针对不同使用者的便于检索的标记和独特的编排方式。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项所说的历法。纪年表的独创性表现在如何考证、选取和表现客观数据,形成能使读者更科学、准确、合理使用的专用表格,受保护的不是表中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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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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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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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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