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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8-08  阅读数:

上去,Feist一案不应再是数据库保护的楷模。?

   
  Feist
一案仅仅是对电话号码这类编辑物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对其他种类数据库的作品性判断仍然没有一刀切死。1995年在CCC Information services, Inc., v. Maclean Hunter Market Reports, Inc.,13〕一案中,对于旧车价目表”(红皮书),法官根据Feist一案确定的原则认定其具有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我国的出版发行名录电视节目预告表??

   
  
出版发行名录一案中,原告王继明花费了四年的时间,搜集、编辑出版了《全国万家出版发行名录》。被告王强 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在《书报音像出版发行名录》中使用了原告书中的内容。原告指控被告抄袭了书中最重要的部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出版发行名录》是王继明将自己所收集的邮政编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信息整理而成,该书中的单项要素均不具有版权性,其排列的顺序和形式也是有限的、可穷尽的,虽然原告付出了资金、劳动和时间,但这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14〕。此案法官的观点非常明确,仅有辛勤的收集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是不够的。可见,我国在判断由单纯事实构成的编辑物的作品性时,也要考虑作者的智力创作成分。

   
  
在广西广播电视报诉广西煤矿工人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侵权案中,一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将电视节目表看成时事新闻而不给予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电视节目表不属于时事新闻,但也不具备独创性,构不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审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也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专业技术劳动制作完成,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应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给予了保护。关于此案已有专家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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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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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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