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8-08 阅读数:
2)词条义项的确立具有独创性。一个字或一个词可能有若干义项。义项由释义、例句、词源等组成,由于词典的性质、规模不同,字、词义项的确立也不同,按历史原则编写的词典和现代词典,大型词典和小型词典,同一个实词,其义项多寡、排列等肯定不同,而哪些义项比较科学、合理则反映出作者的独创性劳动;3)释义具有独创性。一个词的释义,或准确地说一个义项的释义,要解释词的字面意义,说明用法及引申义、比喻义,有些还要推流溯源等等。词义本身是客观的, 而对词义的表述,即释义,则有主观因素, 是作者对词义理解的深度、 广度以及文字表达的具体体现, 也是由辞书的编写宗旨、读者对象所决定的,不同的辞书对同一字、词释义的不同一般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一些词有趋同的解释也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时间词、称谓词等;4)例句具有独创性。释义的准确性是相对的,离开了上下文,词语的解释很难万全。有了例句就可以将词语置于上下文中,帮助读者准确地理解和应用了。例句有两种形式,一是作者根据用法自己编造的,另一种是从先出的出版物中摘取的。前者的独创性自不必说,后者的独创性反映在作者需进行语源考证,书例精选,这要有大量的阅读书刊的背景和语言判断能力,从而使选用例句贴切可靠,并揭示词语的渊源及用法。所以,词典的独创性绝不仅仅反映在体例编排上,而更主要地反映在对字、词的科学的义项确立,准确的释义和例句的编拟。?
值得提出的是在王同亿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尽管维持了原判,但在事实认定上两级法院有一点不同。这就是对所谓有“趋同”释义的部分义项的独创性的认定不同。 ?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一些用同义近义词进行的释义,以及一部分合成词用对释语素义的方法来释义,由于这类词的解释选择范围有限,可能会与前人或他人字典雷同。但基于借鉴而出现的一致之处与基于抄袭而字字相同是有区别的。……关于部分释义趋同的情况,由于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指控抄袭词条中那些属于“共识”、“趋同”的情况是被告独立完成的,而从法院裁定保全的被告采取剪贴方式完成的被告作品的原始稿中可以看出,这部分词不是被告基于创作,而是基于抄袭产生的,甚至一部分词的例句都与原告相同,因此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有些释义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历史积淀,如同义词释义、用对释语素义方式释义,用来释义的同义词,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趋于固定的对应关系,不能轻易调换。某些时间词、称谓词、词义较为简单的词及专业词的释义用语的选择范围也非常有限,对这部分释义不应给以著作权法保护,一审判决把这部分释义划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同时应把相应的这部分释义从被告的抄袭量中予以排除。但鉴于这部分释义在抄袭总数的比例不大,一审判决所判赔偿额并不高,更重要的是语言所对这部分也付出了劳动,而上诉人是直接照搬被上诉人的劳动成果,故在上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中这部分内容不予排除。?
一、二在判决书中都进行了利益衡量。一审法院将“趋同”
值得提出的是在王同亿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尽管维持了原判,但在事实认定上两级法院有一点不同。这就是对所谓有“趋同”释义的部分义项的独创性的认定不同。 ?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一些用同义近义词进行的释义,以及一部分合成词用对释语素义的方法来释义,由于这类词的解释选择范围有限,可能会与前人或他人字典雷同。但基于借鉴而出现的一致之处与基于抄袭而字字相同是有区别的。……关于部分释义趋同的情况,由于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指控抄袭词条中那些属于“共识”、“趋同”的情况是被告独立完成的,而从法院裁定保全的被告采取剪贴方式完成的被告作品的原始稿中可以看出,这部分词不是被告基于创作,而是基于抄袭产生的,甚至一部分词的例句都与原告相同,因此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有些释义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历史积淀,如同义词释义、用对释语素义方式释义,用来释义的同义词,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趋于固定的对应关系,不能轻易调换。某些时间词、称谓词、词义较为简单的词及专业词的释义用语的选择范围也非常有限,对这部分释义不应给以著作权法保护,一审判决把这部分释义划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是错误的,应予纠正,同时应把相应的这部分释义从被告的抄袭量中予以排除。但鉴于这部分释义在抄袭总数的比例不大,一审判决所判赔偿额并不高,更重要的是语言所对这部分也付出了劳动,而上诉人是直接照搬被上诉人的劳动成果,故在上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中这部分内容不予排除。?
一、二在判决书中都进行了利益衡量。一审法院将“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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