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在“泛亚诉百度案”中,“引诱侵权”规则是很难适用的。首先,百度并没有像Grokster案中的被告一样,大肆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鼓励用户使用其“空白搜索框”搜索并下载侵权歌曲,或鼓励向第三方网站未经许可的上传歌曲。虽然百度也和Grokster案中的被告一样,“没有试图开发过滤工具或其他机制,以减少用户使用其软件实施侵权的机率”,并通过出售广告空间获得了经济利益,但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指出的那样,这两点本身并不足以认定百度具有引诱他人侵权的意图。
其次,“引诱侵权”以被引诱者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为构成要件。绝大多数用户通过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搜索并下载歌曲,是为了个人欣赏,这应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要认定百度提供“空白搜索框”构成“引诱侵权”,必须首先认定个人用户(所谓“被引诱者”)下载盗版歌曲的行为是直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