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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兼评“泛亚诉百度案”一审判决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14条的规定,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包含“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在权利人的通知中已列明“要求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网络地址”,并具备《条例》要求的其他内容的情况下,该通知就能够起到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被链接的内容侵权的作用。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通知的内容真实,却不愿意断开链接,无异于故意帮助被链接的侵权内容扩大传播范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错误的判断,误认为通知的内容不真实,而对通知置之不理,则属于在过失的心态下帮助被链接的侵权内容扩大传播范围。一旦在诉讼中权利人证明通知中列举的链接确实指向侵权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具有主观过错,其保持链接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但是,根据《条例》第23条的规定,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只是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被链接内容侵权的途径之一,绝非唯一途径。与此相适应,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断开链接,只是其免于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不能“明知或应知”被链接的内容侵权,否则仍然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符合“间接侵权”原理的。虽然在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从海量的被搜索和被链接内容中辨别其侵权与否,因此需要根据权利人的通知断开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但在少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没有收到过权利人的通知,也完全可以通过某种途径意识到被链接的内容是侵权的。此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开链接,仍然会因“明知或应知”被链接内容侵权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在“泛亚诉百度案”中,权利人向百度发出了两种内容不同的通知。第一种通知符合《条例》第14条的要求,列出了权利人查找到的具体链接地址。百度接到该通知后,将通知中列明的指向第三方网站中涉案歌曲的链接地址全部断开。但权利人发出的第二种通知,却仅仅列出了涉案歌曲的名称,而没有列出其具体链接地址。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就在于:百度在收到第二种通知之后,是否应当断开所有以涉案歌曲为关键词搜索出的链接?

    “泛亚诉百度案”中权利人第二种发通知的方式,显然是受到了“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的启发。因为该案中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中,除了列举了一些具体链接地址作为“示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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