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从2005年的“步升诉百度案”开始,笔者就一直主张:虽然用户通过这两种方式能够获得相同的搜索结果,但提供“空白搜索框”和提供“榜单”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在“泛亚诉百度案”之前的系列“百度案”和“雅虎案”中,涉案歌曲均能够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被用户搜索到。例如,在“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搜索涉案歌曲通过点击‘雅虎音乐搜索’页面上的‘全部男歌手’、‘全部女歌手’等栏目亦可实”。因此,权利人在起诉时,并没有对被告提供“空白搜索框”和提供“榜单”这两种行为加以区分,法院也因此没有特别地对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加以分别阐述。
但是,在“泛亚诉百度案”中,全部涉案歌曲均未在百度的各类榜单中列出,用户只可能通过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而找到涉案歌曲。这样,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百度提供专门用于搜索音频文件的搜索引擎,供用户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以搜索出第三方网站中存储的侵权歌曲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应当是否定的。“泛亚诉百度案”与“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在判决结果上的差异,正是因为两案在这一关键事实上存在重大区别,以及法院正确地区分了提
供“空白搜索框”和提供“榜单”这两种行为的性质。
一、“空白搜索框”是一个中立的技术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空白搜索框”是一个中立的技术工具。它本身是“空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