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正是由于9名大法官对于是否应当修改“索尼案”规则或对其进行更严格解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美国最高法院认定Grokster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的理由,并不是其提供的P2P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而是其以明确的语言引诱其用户侵犯版权。换言之, Grokster公司的败诉,与其提供的P2P软件实际上被绝大多数用户用于侵权毫无关系。“索尼案”规则由此得到了维系。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索尼案”规则完全没有必要解释得比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还要严格。百度等提供的“空白搜索框”与P2P软件非常相似:都能够被用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但现实中绝大多数人将其用于搜索和下载侵权内容。既然P2P软件的提供者都不会仅仅因为其P2P软件被绝大多数人用于侵权,而被认为具有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我国法院也不应仅仅因为“空白搜索框”被绝大多数人用于搜索和下载侵权歌曲,而认定该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
三、不能仅以服务提供者对“空白搜索框”搜索出的结果按栏目进行排列而认定提供者间接侵权
在“空白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之后,搜索结果在排列上与在“榜单”点击歌名所得到的结果
是相同的。也即两种搜索方式的结果及信息显示方式完全一致。那么,能否认定提供“空白搜索框”与“榜单”这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是相同的呢?
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首先,专门针对流行歌曲的榜单几乎没有给用户搜寻合法录音的机会。虽然从技术角度看,这类“榜单”也只是列出了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