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风飘逝:改写作品与合理使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9-18 阅读数:
[[73]]同上。
[[74]] 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 268 F.3d. 1257, 1270-71 (11th Cir. 2001).
[[75]]下一部分对两本书之间比较的没有穷尽的列举,来自支持原告做出申请临时限制的裁决和初步禁令的动议中的备忘录,参见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1357 (N. D. Ga 2001) (No. 1: 01 CV -701)。
[[76]]有时兰多尔甚至没有做那些细微的变化;例如,吉恩斯(Jeems)和迈咪(Mammy)在两本书中都是这样被称呼的。
[[77]] 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at 1367.
[[78]]被告休顿·米弗林公司针对原告申请临时限制裁决与初步禁令动议的回答(下称被告的回答),参见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 136 F. Supp. 2d 1357 (N. D. Ga. 2001) (No. 1: 01 CV -701),第11页。
[[79]]同上。
[[80]] 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 268 F.3d 1257, 1267 (11th Cir. 2001) (引自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at 1367).
[[81]]同上,第1276—1277页。
[[82]]同上,第1274页(引自Co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6 (1994),引自Folsom v. Marsh, 9 F. Cas. 342, 348 (C.C. Mass. 1875) (No.4901)(注释省略))。
[[83]]被告的回答,同前注释78,第13页。
[[84]] 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at 1370.
[[85]] Suntrust Bank, 268 F. 3d at 1270.
[[86]] Suntrust Bank,136 F. Supp. 2d at 1368.
[[87]]《美国宪法》第1条,§8,cl.8。
[[88]]近来的案件,参见《哈佛法律评论》2001年第114卷,第1807页。
[[89]]韦恩瑞波,同前注释38,第1138页。
[[90]] Suntrust Bank,136 F. Supp. 2d at 1378(引自托尼·莫尼森的声明)。
[[91]]此即,由于对思想不能拥有著作权,如Baker v. Selden,101 U.S 99 (1879),一个作者可以说“对奴隶来说奴隶是什么样子”。当作者试图以其他作者的表达为基础时,其他作者的表达是著作权关注的内涵。
[[92]]模仿不是被自动地认为是著作权作品中的合理使用。参见Co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1 (1994);另外参见前面(讨论保护不能延伸到O.J.辛普森案件的像苏斯博士的模仿)。参见坎贝尔, 510 U.S.,第579页(指出确定一部作品是创造性的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认定它是合理使用,并且模仿“对创造性价值有明显的主张”)。
[[93]] Suntrust Bank,136 F. Supp. 2d at 1376(引自前面的艾丽斯·兰多尔著述的《风逝》(未校正/高级读本复制本)).
[[94]]同上(引自前面的艾丽斯·兰多尔著述的《风逝》(2001))。
[[95]]在1992年的一篇有影响的论文中,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提出以目标/武器之间的区分作为在模仿之间进行区分的一种方式。该模仿应当作为目标而不是作为武器获得合理使用原理之保护。参见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何时模仿成为合理使用?》,《法律研究杂志》1992年第21卷,第57、71—74页;引用于坎贝尔案件,510 U.S. at 580 (模仿者从已有材料中引用的核心是……利用先前作者作品的一些因素创作了一部新的作品,至少在部分内容上评价了先前作者的作品)(着重) ),波斯纳法官的二分法并不完美——在模仿领域,一个人的目标可以是另外一个人的武器——但区分合法的模仿与披着模仿外衣的演绎作品仍是有意义的。
[[96]] 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at 1377(作者试图批评南部存在的种种行为,像鞭打、家庭破裂……她试图说明南部的真正情况如何)(引用省略).
[[97]]坎贝尔,510 U.S. at 579。第十一巡回法院正确地将模仿定义为“某种意义上的模糊”,并指出模仿究竟是否一定要是滑稽的,法院似乎没有明确的认识:“法院主张模仿的目标是喜剧效果或滑稽效果’,但接着讨论模仿趋向于对原作的注释。”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 268 F. 3d 1257, 1268 (11th Cir. 2001) (引自坎贝尔案,510 U.S. at 580). 似乎没有什么理由对模仿施加一个幽默的要件;这样做会使法官要判断什么是以及什么不是有趣的。被引用的案件参见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188 U.S. 239, 251 (1903) (霍姆斯(Homes)大法官) (“对那些需要非常细致区分的法官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任务); 哥德菲拉斯 (Warner Bros. 1990) (帕斯(Pesci)大法官) (“让我们理解这一点……但我是有趣的。怎样呢?我的意思是有趣意味着我像小丑一样?我使你越快乐越好?我使你笑?你认为有趣意味着什么呢?怎样才能有趣?我怎样才能有趣?”)。
[[98]]被告补充要点,同前注释70(引自艾丽斯·兰多尔声明的第二部分)。这里简要引用《飘》中的一段,包括:“黑人多么愚蠢!除了他们被告知的东西,他们从来不想任何其他的东西。”美国人想让他们自由。同上。斯嘉丽的描述是:“我看到被释放的越多,我想犯罪的越多。它只是破坏了黑人。”同上,第3页。
[[99]]参见大卫 D ·柯克帕克 (David D. Kirkpatrick):《在伯森模仿中一个作者的教训》,《纽约时报》2001年4月26日,E1版。
[[100]]亨利·路易斯·盖茨(Henny Louis Gates)教授指出,《飘》在黑人社区被广泛地认为是最具有种族描述性质和美国黑人奴隶文学的作品。被告补充要点,参见注释70,第5页(引用了亨利·路易斯·盖茨教授的声明)。他主张兰多尔应当有权主张她的模仿权利,因为模仿是美国文学表达的核心,这是因为它是一个创造性的机制,该机制涉及言论自由、对自身感到受压迫并希望反抗压迫的条件。同上(引自亨利·路易斯·盖茨教授的声明之¶¶4,2)
[[74]] 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 268 F.3d. 1257, 1270-71 (11th Cir. 2001).
[[75]]下一部分对两本书之间比较的没有穷尽的列举,来自支持原告做出申请临时限制的裁决和初步禁令的动议中的备忘录,参见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1357 (N. D. Ga 2001) (No. 1: 01 CV -701)。
[[76]]有时兰多尔甚至没有做那些细微的变化;例如,吉恩斯(Jeems)和迈咪(Mammy)在两本书中都是这样被称呼的。
[[77]] 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at 1367.
[[78]]被告休顿·米弗林公司针对原告申请临时限制裁决与初步禁令动议的回答(下称被告的回答),参见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 136 F. Supp. 2d 1357 (N. D. Ga. 2001) (No. 1: 01 CV -701),第11页。
[[79]]同上。
[[80]] 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 268 F.3d 1257, 1267 (11th Cir. 2001) (引自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at 1367).
[[81]]同上,第1276—1277页。
[[82]]同上,第1274页(引自Co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6 (1994),引自Folsom v. Marsh, 9 F. Cas. 342, 348 (C.C. Mass. 1875) (No.4901)(注释省略))。
[[83]]被告的回答,同前注释78,第13页。
[[84]] 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at 1370.
[[85]] Suntrust Bank, 268 F. 3d at 1270.
[[86]] Suntrust Bank,136 F. Supp. 2d at 1368.
[[87]]《美国宪法》第1条,§8,cl.8。
[[88]]近来的案件,参见《哈佛法律评论》2001年第114卷,第1807页。
[[89]]韦恩瑞波,同前注释38,第1138页。
[[90]] Suntrust Bank,136 F. Supp. 2d at 1378(引自托尼·莫尼森的声明)。
[[91]]此即,由于对思想不能拥有著作权,如Baker v. Selden,101 U.S 99 (1879),一个作者可以说“对奴隶来说奴隶是什么样子”。当作者试图以其他作者的表达为基础时,其他作者的表达是著作权关注的内涵。
[[92]]模仿不是被自动地认为是著作权作品中的合理使用。参见Co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1 (1994);另外参见前面(讨论保护不能延伸到O.J.辛普森案件的像苏斯博士的模仿)。参见坎贝尔, 510 U.S.,第579页(指出确定一部作品是创造性的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认定它是合理使用,并且模仿“对创造性价值有明显的主张”)。
[[93]] Suntrust Bank,136 F. Supp. 2d at 1376(引自前面的艾丽斯·兰多尔著述的《风逝》(未校正/高级读本复制本)).
[[94]]同上(引自前面的艾丽斯·兰多尔著述的《风逝》(2001))。
[[95]]在1992年的一篇有影响的论文中,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提出以目标/武器之间的区分作为在模仿之间进行区分的一种方式。该模仿应当作为目标而不是作为武器获得合理使用原理之保护。参见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何时模仿成为合理使用?》,《法律研究杂志》1992年第21卷,第57、71—74页;引用于坎贝尔案件,510 U.S. at 580 (模仿者从已有材料中引用的核心是……利用先前作者作品的一些因素创作了一部新的作品,至少在部分内容上评价了先前作者的作品)(着重) ),波斯纳法官的二分法并不完美——在模仿领域,一个人的目标可以是另外一个人的武器——但区分合法的模仿与披着模仿外衣的演绎作品仍是有意义的。
[[96]] Suntrust Bank, 136 F. Supp. 2d at 1377(作者试图批评南部存在的种种行为,像鞭打、家庭破裂……她试图说明南部的真正情况如何)(引用省略).
[[97]]坎贝尔,510 U.S. at 579。第十一巡回法院正确地将模仿定义为“某种意义上的模糊”,并指出模仿究竟是否一定要是滑稽的,法院似乎没有明确的认识:“法院主张模仿的目标是喜剧效果或滑稽效果’,但接着讨论模仿趋向于对原作的注释。”Suntrust Bank v. Houghton Mifflin Co., 268 F. 3d 1257, 1268 (11th Cir. 2001) (引自坎贝尔案,510 U.S. at 580). 似乎没有什么理由对模仿施加一个幽默的要件;这样做会使法官要判断什么是以及什么不是有趣的。被引用的案件参见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188 U.S. 239, 251 (1903) (霍姆斯(Homes)大法官) (“对那些需要非常细致区分的法官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任务); 哥德菲拉斯 (Warner Bros. 1990) (帕斯(Pesci)大法官) (“让我们理解这一点……但我是有趣的。怎样呢?我的意思是有趣意味着我像小丑一样?我使你越快乐越好?我使你笑?你认为有趣意味着什么呢?怎样才能有趣?我怎样才能有趣?”)。
[[98]]被告补充要点,同前注释70(引自艾丽斯·兰多尔声明的第二部分)。这里简要引用《飘》中的一段,包括:“黑人多么愚蠢!除了他们被告知的东西,他们从来不想任何其他的东西。”美国人想让他们自由。同上。斯嘉丽的描述是:“我看到被释放的越多,我想犯罪的越多。它只是破坏了黑人。”同上,第3页。
[[99]]参见大卫 D ·柯克帕克 (David D. Kirkpatrick):《在伯森模仿中一个作者的教训》,《纽约时报》2001年4月26日,E1版。
[[100]]亨利·路易斯·盖茨(Henny Louis Gates)教授指出,《飘》在黑人社区被广泛地认为是最具有种族描述性质和美国黑人奴隶文学的作品。被告补充要点,参见注释70,第5页(引用了亨利·路易斯·盖茨教授的声明)。他主张兰多尔应当有权主张她的模仿权利,因为模仿是美国文学表达的核心,这是因为它是一个创造性的机制,该机制涉及言论自由、对自身感到受压迫并希望反抗压迫的条件。同上(引自亨利·路易斯·盖茨教授的声明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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