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风飘逝:改写作品与合理使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9-18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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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例如,《重新思考美国文学中的<飘>》,戴德恩·艾斯卜瑞·朴罗恩(Darden Asbury Pyron) 1983年编辑。
[[102]]被引用于山信银行案,268 F. 3d at 1269 (兰多尔选择通过虚构作品的形式来表达她对《飘》的批评这一事实——与其说是一个学者的文章,还不如说是关于她的认识的媒介物——就其作品本身来说不应当排除合理使用之保护)。
[[103]] Eldred v. Reno, 239 F.3d 372 (D.C. Cir. 2001). 在该案件中,劳伦斯·拉斯奇教授(Lawrence Lessig)基于宪法理由挑战了《索尼·伯纳(Sonny Bono)著作权期限延伸法》,指出20年的延伸保护超过了宪法授予国会提供著作权的有限期限的要求。同上,第377—378页。地区法院没有接受他的观点。同上,第373页。还如,劳伦斯:《思想的未来》,106(2001)(“现代美国著作权法的显著特点是其几乎没有限制的膨胀——在范围和期限上的膨胀”);辛姆波斯亚(Symposia):《著作权期限延伸的宪法性:多长会变得太长?》,《科罗拉多艺术与娱乐杂志》2000年第18卷,第651页(著作权学者讨论这一问题);米切尔·H.戴维斯(Michael H. Davis):《著作权扩张与宪法:我是不是停留得太久?》,《佛罗里达法律评论》2000年第52卷,第989、993—994页(讨论有追溯力地延伸著作权期限是不合乎宪法的);艾沃德·C.沃特斯奇德(Eward C. Walterscheid):《界定专利和著作权期限:著作权限制与知识产权条款》,《知识产权杂志》2001年第7卷,第315、394页(“在继续扩张著作权期限时,国会完全忽视了在知识产权条款中体现的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目标,而是相反地将著作权看成是主要服务于作者的利益”)。
[[104]]罗伯特·A.格曼、简·C.津斯博格(Robert A. Gorman & Jane C. Ginsburg):《著作权:案例与资料》,1999年第5版,第4—5页。
[[105]] 17 U.S.C. §302 (a) (1994 & Supp. IV 1998).
[[106]]同上,§102 (a).
[[107]]参见Stowe v. Thomas, 23 F. Cas. 201, 208 (C.C.E.D. Pa.1853) (No. 13,514) (在宽泛的意义上,可将翻译看成是对作者的思想或者概念的描述或者复制,但无论如何不能将其称为是对原作的复制本)。
[[108]]参见17 U.S.C. §103 (a)(“具体规定在第102条中的著作权的标的包括编辑和演绎作品……”)。
[[109]]同上,§101。
[[110]]参见斯丹瓦特·E.斯特科(Stewart E. Sterk):《著作权法中的精妙之处与现实》,《密歇根法律评论》1996年第94卷,第1197、1217页(演绎作品之保护延伸到著作权这一垄断权之中,不需要考虑创造性活动方面存在重要的创造);劳米·阿比·维哥特利(Naomi Abe Voegtli):《演绎作品之反思》,《布鲁克法律评论》1997年第63卷,第1213、1269页(广义的演绎权忽略了著作权人的人格利益或作品原创性,甚至当著作权人具有很少的人格利益或者演绎人在其作品中显示出其创作天才时也如此)。
[[111]]尼尔·维斯托克·纳塔尼尔(Neil Weinstock Netanel):《将著作权构建于第一修正案上》,《斯坦福法律评论》2001年第54卷,第1、12页。
[[112]]参见Co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6 (1994) (指出模仿者不可避免地要复制为公众知晓的表达性作品)。
[[113]]莱沃,同前注释37,第1109页(引用了泽查瑞尔·查菲(Zechariah Chafee)):《对著作权法的反思》,《哥伦比亚法律评论》1945年第45卷,第503、511页)。(“世界向前发展是因为我们的工作建立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一个愚蠢的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也能比巨人看得远。’如果作者对其作品中的任何东西享有完全的垄断权,那么进步将受到遏制。”)
[[114]]参见“重新思考”一文,同前注释101。
[[115]]这里讨论的目标限于改写,而本文集中于模仿问题。如果一部非模仿性作品仅仅是旨在不做评论的情况下重构原作,那它不是改写作品,而是续集,法院应当这样对待它们。
[[116]]起诉状,同前注释9,¶2。
[[117]]参见约翰·哈特尔(John Hartl):《<飘>:重回光荣》,《西雅图时报》1998年6月21日,M1版(指出《飘》已经获得13亿美元的毛收入)。
[[118]]莱沃,同上注释37,第1135页。
[[119]]参见洛罗伊德·L.·韦恩瑞波(Lloyd L. Weinreb),同上注释38,第1138页。针对他的合理使用的标准太模糊的异议,韦恩瑞波教授指出,“公正被更多更广泛地被接受,超过了像生产力、激励与伤害的观念,而其本身依赖于默示的评价手段,并且能够比较容易地、无意识地体现。”同上,第1153页。
[[120]] 17 U.S.C. §107 (2) (1994).
[[121]]参见Co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6 (1994) (指出由于模仿几乎总是要复制名著,在模仿案件中,合理使用的第二个因素可能很少有助于将合理使用从侵权中区分开来
[[102]]被引用于山信银行案,268 F. 3d at 1269 (兰多尔选择通过虚构作品的形式来表达她对《飘》的批评这一事实——与其说是一个学者的文章,还不如说是关于她的认识的媒介物——就其作品本身来说不应当排除合理使用之保护)。
[[103]] Eldred v. Reno, 239 F.3d 372 (D.C. Cir. 2001). 在该案件中,劳伦斯·拉斯奇教授(Lawrence Lessig)基于宪法理由挑战了《索尼·伯纳(Sonny Bono)著作权期限延伸法》,指出20年的延伸保护超过了宪法授予国会提供著作权的有限期限的要求。同上,第377—378页。地区法院没有接受他的观点。同上,第373页。还如,劳伦斯:《思想的未来》,106(2001)(“现代美国著作权法的显著特点是其几乎没有限制的膨胀——在范围和期限上的膨胀”);辛姆波斯亚(Symposia):《著作权期限延伸的宪法性:多长会变得太长?》,《科罗拉多艺术与娱乐杂志》2000年第18卷,第651页(著作权学者讨论这一问题);米切尔·H.戴维斯(Michael H. Davis):《著作权扩张与宪法:我是不是停留得太久?》,《佛罗里达法律评论》2000年第52卷,第989、993—994页(讨论有追溯力地延伸著作权期限是不合乎宪法的);艾沃德·C.沃特斯奇德(Eward C. Walterscheid):《界定专利和著作权期限:著作权限制与知识产权条款》,《知识产权杂志》2001年第7卷,第315、394页(“在继续扩张著作权期限时,国会完全忽视了在知识产权条款中体现的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目标,而是相反地将著作权看成是主要服务于作者的利益”)。
[[104]]罗伯特·A.格曼、简·C.津斯博格(Robert A. Gorman & Jane C. Ginsburg):《著作权:案例与资料》,1999年第5版,第4—5页。
[[105]] 17 U.S.C. §302 (a) (1994 & Supp. IV 1998).
[[106]]同上,§102 (a).
[[107]]参见Stowe v. Thomas, 23 F. Cas. 201, 208 (C.C.E.D. Pa.1853) (No. 13,514) (在宽泛的意义上,可将翻译看成是对作者的思想或者概念的描述或者复制,但无论如何不能将其称为是对原作的复制本)。
[[108]]参见17 U.S.C. §103 (a)(“具体规定在第102条中的著作权的标的包括编辑和演绎作品……”)。
[[109]]同上,§101。
[[110]]参见斯丹瓦特·E.斯特科(Stewart E. Sterk):《著作权法中的精妙之处与现实》,《密歇根法律评论》1996年第94卷,第1197、1217页(演绎作品之保护延伸到著作权这一垄断权之中,不需要考虑创造性活动方面存在重要的创造);劳米·阿比·维哥特利(Naomi Abe Voegtli):《演绎作品之反思》,《布鲁克法律评论》1997年第63卷,第1213、1269页(广义的演绎权忽略了著作权人的人格利益或作品原创性,甚至当著作权人具有很少的人格利益或者演绎人在其作品中显示出其创作天才时也如此)。
[[111]]尼尔·维斯托克·纳塔尼尔(Neil Weinstock Netanel):《将著作权构建于第一修正案上》,《斯坦福法律评论》2001年第54卷,第1、12页。
[[112]]参见Co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6 (1994) (指出模仿者不可避免地要复制为公众知晓的表达性作品)。
[[113]]莱沃,同前注释37,第1109页(引用了泽查瑞尔·查菲(Zechariah Chafee)):《对著作权法的反思》,《哥伦比亚法律评论》1945年第45卷,第503、511页)。(“世界向前发展是因为我们的工作建立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一个愚蠢的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也能比巨人看得远。’如果作者对其作品中的任何东西享有完全的垄断权,那么进步将受到遏制。”)
[[114]]参见“重新思考”一文,同前注释101。
[[115]]这里讨论的目标限于改写,而本文集中于模仿问题。如果一部非模仿性作品仅仅是旨在不做评论的情况下重构原作,那它不是改写作品,而是续集,法院应当这样对待它们。
[[116]]起诉状,同前注释9,¶2。
[[117]]参见约翰·哈特尔(John Hartl):《<飘>:重回光荣》,《西雅图时报》1998年6月21日,M1版(指出《飘》已经获得13亿美元的毛收入)。
[[118]]莱沃,同上注释37,第1135页。
[[119]]参见洛罗伊德·L.·韦恩瑞波(Lloyd L. Weinreb),同上注释38,第1138页。针对他的合理使用的标准太模糊的异议,韦恩瑞波教授指出,“公正被更多更广泛地被接受,超过了像生产力、激励与伤害的观念,而其本身依赖于默示的评价手段,并且能够比较容易地、无意识地体现。”同上,第1153页。
[[120]] 17 U.S.C. §107 (2) (1994).
[[121]]参见Co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6 (1994) (指出由于模仿几乎总是要复制名著,在模仿案件中,合理使用的第二个因素可能很少有助于将合理使用从侵权中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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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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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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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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