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法人作为原始性利益人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理论上争议的消失。我认为这种这种争论的基本问题是对“私法上的人”的认识问题,也涉及对人格的认识问题。笔者认为,关注“人的法律存在状态”是有利于这个问题的理论分析的一个思路。本文的上述分析就是建立在这一思路的基础上,同时也期希这是一个有回音的抛砖引玉之举。
(本文发表于《私法的理念与制度》第283-30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1] [法]克洛德·科隆贝著,高凌翰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第31-32页,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4月版。
[2]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第5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3]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13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20002年1月版
[6] 胡长青著:《中国民法总论》第5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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