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法人被视为作者是一种制度价值判断的结果。它根植于法人实在说的基本理论。法人实在说产生于德国学者。法人实在说是在对“惟有赖于君主之特许才得承认团体之形成”的法人拟制说的反思下产生的一种学说理论。与法人拟制说主张的团体被君主以法律形式特许授予法人格而拟制为财产主体不同,法人实在说主张承认法人在社会现象中以独立的统一体而存在[29]。法人实在说的基本理论包括如下要点[30]:
第一,法人不是被公权力创造出来的,而是因其自身适应社会需要而客观存在的且法律必须确认其法人格的实在体;
第二,从制度上讲,法人制度不是使法律关系单纯化的法技术,而是社会要求必须从法律制度上确认法人的客观存在;
第三,法人是在自然人构成其成员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有着内在统一性的实在体。该内在统一性表现为:一方面它与其成员作为自然人的主体性区分开,另一方面它又在自然人成员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独立主体性;
第四,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团体意志。这种团体意志是由多数成员共同意思结合而成,同时又独立于成员个人意思。即使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财团法人,也是因有为委托人管理财产和“存有往特定目的方向活动”的独立意思而成立并进行活动的;
第五,法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机关及其成员的具体行为而实现,但是此时的行为不是体现成员个人意志的行为,而是法人意志的行为。
法人实在说是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现象,通过历史的和理性的思考之后产生出来的一种更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学说。它不是一种玄学,而是来源于社会实践、为社会服务的一种理论[31]。
在法人实在说基础上,对法人意志的关注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因为法律主体的人格与其意志相联系。在著作权领域中,存在着一个普遍的疑问:法人没有自然性如何进行创作?这个问题就如同十九世纪许多人提出的疑问:法人无自然生理能力,如何有资格进行谈判和缔约?对此,意大利学者F. Ferrara 1914年就指出:“团体中的自然人人格构成了团体人格的基础。”[32] 无论是自然人作者还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法律均确认的是这些权利应当“属于”他们[33]。
虽然法人没有生理基础,但是法人有自己的整体思想和意志。这一整体意志来源于构成法人的自然人成员,但是超脱于各自然人成员之上。因为一旦形成法人自己的整体思想和意志,便难以说这是哪个自然人的思想和意志。一旦形成法人的意志和思想,该意志和思想可以约束该法人内的自然人,而自然人则无法约束法人的意志,且不受自然人的变更或死亡的影响。这就是来源于罗马法同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影响巨大的“团体永续论”。
就作品的创作而言,的确,法人没有进行创作的生理基础,但是法人有自己的思想和意志,法人将自己的思想和意志借助于自然人成员的生理能力而加以实现,这就如同法人本没有谈判和缔约的生理能力,但是法人借助于自然人成员的生理能力而实现其谈判与缔约的意志,从而实现法人的团体利益。
在著作权法中讨论法人被视为作者资格的问题,是否构成对自然人权利的蔑视?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法》中确立法人被视为作者,并没有影响自然人的创作能力的发挥,因为:第一,《著作权法》依然将确认自然人的作者资格作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第二,《著作权法》规定法人被视为作者,是对社会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认可,是对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的认可。第三,确认法人被视为作者,有利于解决单一或若干自然人所不能实现的创作目的。客观地说,在包括创作活动在内的大量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仅依靠自然人个人的能力难以实现其追求的目的。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作品创作中,有相当一些作品是法人意志而非单一自然人意志的体现。如同民法确立法人制度一样,将法人视为作者不仅没有影响自然人的能力发挥,相反,给了自然人发挥其能力与作用的更大的空间。当然,法人被视为作者的情况不是主流,相反,自然人为作者的情形是绝对主流情形。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主流情形需要关注,非主流情形也同样需要考虑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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