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2、 法律人格理论基础上的作者二元体例
法律人格理论是对“人”的认识的一个巨大冲击,当然这种冲击并非是突发性的,而是经历了一千多年的缓慢冲击过程。但是,对于仅有二百多年制度史的著作权法而言,当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对应物”出现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时,这种冲击则是剧烈的,对这种冲击的回应也表现为不同的情形:或是有条件地接受之,例如附加条件地承认法人被视为作者,或是坚决地否决之,例如不认为法人与作者资格之间有任何联系。
在有条件地接受法律人格理论的国家中,就出现了作者的二元化体例。与仅承认自然人与作者资格之间有关联的“一元化体例”不同,作者二元化体例不仅确认自然人为作者,而且有条件地将法人视为作者。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中,“法人被视为作者”的表达系不同考察视角的产物,并非均与法律人格理论有直接关系,因此需要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三、“法人被视为作者”的论争
在民法中,法人制度是人类面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设计的最能够体现人类智慧和思想方式的制度,它不仅是突现法律实证与法律价值关系的重要制度之一,也是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最为契合的私法制度之一。作为经济生活和法律活动的主体之一,法人有着自然人所不能及的特有功能和作用,但是,法人的活动也不可能离开作为其成员的自然人的活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人们对“人”的认识的改变,并且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动力,又推动了法人制度的发展。无论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还是法律对法人制度的确认,均使我们有一种感觉,如果这个社会没有了团体,没有了法人,我们可以独立进行什么活动?在著作权领域中,我们应当怎样处理自然人与法人的关系?法人制度的如此发展,是否已经根本挑战了私法中的人的理论?是否已经违背了法律发展的自我逻辑性?在著作权的权利体系设计上,法人应当处于怎样的权利主体地位上?笔者在这里用些笔墨将这个问题做一分析,意在说明法人作为“人的法律存在状态”与著作权权利体系中原始利益人之间的关系。
(一)“法人被视为作者”的理论观点
法人被视为作者有两种观点:
1、 意志主义
意志主义在考虑法人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时,将法人的意志作为观察对象,认为法人被视为作者的条件首先应当是作品所体现的意志是法人的整体意志,而非是体现某个或若干个自然人的意志。采取意志主义的国家不多,当然,国家数量的多与少并不当然能够作为判断立法理论和实现正当性的依据。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第15条规定:“按照法人……的提议,从事该法人等的业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时作成的著作物(程序著作物除外),该法人等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著作物时,只要在其作成时的合同、工作规章中无另外规定,则该法人等为著作人。从事法人等的业务的人按照法人等的提议,在履行职务时作成的程序著作物,只要在其作成时的合同、工作规章中无另外规定,则该法人等为著作人。”[24]而在埃及著作权法第27条中有这样的内容:“集体作品是指参加创作的人按自然人或法人的构思为基础而创作并在其指导下以其名义发表的作品,且该作品无法区分每个作者的成果,只有该自然人或法人是作品的作者并有权独立行使著作权”。在英国版权法中则规定:作者是具有相应资格的人,为自然人时,是英国公民或者是在英国居住的人;为法人时是依照英国法律设立的组织(第1条〔5〕)。意大利著作权法对编辑作品的作者作出的规定是:“组织和指导编辑作品创作的人视为作者。”(第7条)意大利著名学者De Sanctis认为,这里包括了可以被视为作者的法人[25]。
在上述国家的规定中,无论是用“提议”、“指导”还是用“构思”表达,均旨在指出法人的意志所在。它并非在于强调具体的行为过程,而是强调在“提议”或“构思”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汇集团体成员意志为一体的法人整体意志。这种情形的发生应当具有一定条件而不宜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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