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世纪法学家们创造的。不过当时还仅仅用来说明团体的法律地位,说明法人系以团体名义的多数人集合,但是此时依然未明确承认在团体成员之外存在团体的抽象人格。直到后期注释法学派的研究中才提出了法人具有不同于团体成员的独立存在的抽象人格的理论,同时认为法人因自然人而设立但是在其成员交替基础上保持超然的永存,如果没有什么原因使它消失的话。1794年普鲁士邦普通法典中将有关法人的理论首先运用于立法中。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该理论纳入其中,则法人理论才真正开始影响到全世界。?
[23]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第5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
[25] De Sanctis, Contratto di edizione, Milano, 1984, p.26。
[26] 在一些国家称为“雇佣作品”。这只是名称的不同,它们两者之间没有实质差别,均指与法人有着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自然人,为完成法人等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在本文中仅采“职务作品”用法。
[28] 资料来源:李承武著:《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载《著作权》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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