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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世纪法学家们创造的。不过当时还仅仅用来说明团体的法律地位,说明法人系以团体名义的多数人集合,但是此时依然未明确承认在团体成员之外存在团体的抽象人格。直到后期注释法学派的研究中才提出了法人具有不同于团体成员的独立存在的抽象人格的理论,同时认为法人因自然人而设立但是在其成员交替基础上保持超然的永存,如果没有什么原因使它消失的话。1794年普鲁士邦普通法典中将有关法人的理论首先运用于立法中。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该理论纳入其中,则法人理论才真正开始影响到全世界。?

[23]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第5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6月版。



[24] 在邵延丰翻译的《日本著作权法》中,最初译为“……该法人等视为著作人”。谢怀教授批评了这个译法,认为日文原文的正确译法应当是“……该法人等为著作人”。谢怀著:《论著作权》,载《版权研究文选》第70页的“注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但是笔者认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本意确是“视为作者”。此观点在半田正夫等学者作品也存在,参阅《著作权法50讲》第75页,法律出版社19907月版。故在本文中依然纳入“法人被视为作者”题目下进行分析。



[25] De Sanctis, Contratto di edizione, Milano, 1984,  p.26



[26] 在一些国家称为“雇佣作品”。这只是名称的不同,它们两者之间没有实质差别,均指与法人有着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自然人,为完成法人等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在本文中仅采“职务作品”用法。



[27] 美国版权法第101条规定:“雇佣作品”指:(1)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作品。或(2)作为集体作品的构成部分,作为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组成部分,作为译文、辅助作品、编辑作品,作为教学课文、试题、试题解答资料或作为地图集来使用的特约或委托作品,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视该作品为雇佣作品者。就上述规定而言,“辅助作品”指作为另一作者的作品的附属物而发表所完成的作品,旨在介绍、判断、说明、解释、修订、评论或协助另一作品的使用;如序言、后记、插图、地图、图表、表格、编辑注释、音曲整理、试题解答资料、附录及索引;“教学课文”指为发表和在系统教学活动中使用而完成的文字、绘画或图形作品。



[28] 资料来源:李承武著:《浅析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关系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意义》,载《著作权》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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