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6-11 阅读数:
应当注意的是,作品进行创作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或是在业余时间,对职务作品的定性不产生任何影响。创作思路的出现、思想火花的闪耀并非都是在工作时间发生。
职务作品具体包括:1)个人职务作品。这是法人等组织的雇员在履行职务任务过程中独立创作的作品,其所在的法人等组织没有介入作品的创作。法人等组织与创作者没有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创作者也没有将法人提供的物质条件作为其进行创作的主要条件,除了以履行职务任务为目的这一点外,个人职务作品与非职务的个人作品一样,强烈地表现出个人创作的性质。例如,一位画家接受其所在法人等组织下达的创作一幅国画的工作指令。该法人等组织除了下达工作指令外,放手由画家按照指令要求的主题自由进行创作,直到创作完毕。法人等组织与画家之间没有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协议,画家使用的主要是自己的绘画材料。这个作品就是个人职务作品。2)个人合作职务作品。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完成法人等组织的职务工作,在有共同创作合意的前提下进行创作所产生的作品。同样,法人等组织与创作者没有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创作者也没有以法人提供的物质条件作为其进行创作的主要条件。对这类作品,法人等组织同样介入的不多。因此,合作性职务作品的性质与非职务性的合作作品是十分近似的。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给民法教研室下达了写作《民法学原理》教科书的工作指令,但是完全给创作者进行创作的空间,不作其他任何介入。民法教研室的6位教师合作进行教材的写作,自主地讨论和创作,大学没有给任何干预。同时大学与6位教师之间没有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也没有给6位教师特别的创作条件。当这部教材创作完毕后,虽然是以完成大学下达的工作任务为目的,但是该作品是数位教师自由创作的成果。该作品就是合作性职务作品。3)法人性职务作品。法人性职务作品是指法人主持,体现其意志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产生的作品。对这类作品,法人的整体意志介入其中,并通过利用自然人的生理能力而实现法人的整体意志。这时作品所体现的意志不是某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的意志。例如某广告公司接受他人委托设计一个十分重要的国际性展览会的大型展台图纸。该广告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在公司内部广泛征询方案,确定创作整体思路和具体设计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落实设计方案,并指定该公司职员甲具体负责创作设计工作。当然,在设计过程中也提供了专门购置的设备和资金[28]。那么,没有谁会认为该作品是甲个人的创作成果,也不会认为这是若干人的创作成果。
在上述职务作品中,个人职务作品和个人合作职务作品属于法人委托其成员创作的作品,与法人整体意志无关。出资委托主义的理论就是要解决这些作品的作者与出资并委托创作这些作品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第三种职务作品而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这种体现法人整体意志的作品并不经常发生。因为这样的作品产生的过程需要高成本。这里所说的高成本并非仅指经济方面,而是指将法人整体意志加以体现的过程。对来源于团体成员而又超脱其上的整体意志进行汇集、协调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同时效率比较低。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实在,它确实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需要法律的规制。从这个角度而言,立法者必须要在立法中加以关注。
(三)法人实在说与“法人被视为作者”
1、本文语境中几个术语的界定
对问题的分析应当建立在对问题的共性认识的基础上,在法学问题上则通常体现在对法学术语的共识上。我们需要对几个经常使用的术语做一个界定:
一是作者。作者通常被解释为创作作品之人。
二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则是指或者根据创作行为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成为著作权享有者的人。根据创作行为享有著作权的人被称为原始性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则又被分为原始性著作权人(如视为作者之人)和派生性著作权人(著作权的继受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著作权人是派生性著作权人。
2、法人实在说基础上的法人意志
从前面所述的立法例和形式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客观事实中,大量的信息告诉我们:
首先,法人被排斥在法律保护的主体之外是不明智的;其次,对法人在著作权立法中的地位之思考,可以根据本国的文化、经济发展之程度,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只要是适合于法律的制度价值判断。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