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at 106. )英国学者据此指出:今天已经很少能看到从不作为或对他人侵权意图漠不关心推定默许侵权的案例了。(注:See Copinger and Skone James on Copyright §7-152 Sweet & Maxwell Ltd. 1998. )在加拿大,同样对于图书馆是否因设置自助复印机而构成许可侵权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仅仅许可他人使用一种可以被用于版权侵权的设备本身并不等于许可他人进行版权侵权,法院应当假定许可者仅仅是在合乎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许可的,并且同时针对上述澳大利亚的Moorhouse案指出:“Moorhouse案的标准与加拿大和英国的标准并不一样,它过分有利于版权人。显然,通过这种限制性解释,构成许可侵权的可能性被降低了。许可侵权构成标准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再次说明间接责任制度是与一国公共政策和国情密切相关的。

  从以上分析中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许可侵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兜底条款,可以将没有构成直接侵权从属侵权,但可以导致间接责任的情形都包含进去。(注: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版权法》第106条在规定版权专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版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版权专有权利,参见17 USC 106。但是,美国《版权法》上的专有权与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中的专有权意义完全不同。由于存在一整套以帮助侵权责任替代责任为核心内容的第三人责任规则,法院并不需要借助所谓的许可权认定侵权责任。学者们则只是将许可权简单地解释为帮助侵权责任替代责任的来源。如Paul Goldstein指出:106条的许可权包含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理论——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参见Paul Goldstein Copyright2nd Edition Vol. 2 Part Three §6.0 6.1 Aspen Law & Business2002); Melvile Nimmer指出:国会使用许可一词确立了仅仅导致或允许他人从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无论这种责任是替代责任还是作为帮助侵权者的责任,参见Nimmer on Copyright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12. 04[A]2003)。)但是,除了澳大利亚之外,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版权法》还是判例法都没有对许可侵权的构成要件加以清晰地界定。法院在需要以许可侵权为依据认定间接责任时,就必须将各种不同的情形都解释为明示或默示许可侵权,从而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正如有学者批评的那样:虽然版权法将许可他人直接侵权定为一种类型的侵权,说明立法者希望扩大版权保护范围,但这类侵权的范围是非常不清楚的,而且其中许多案例相互之间也难以协调一致。(注:See Hugh Laddie Peter Prescott
相关文章
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确适用——兼评“成功多媒体诉时越公司案”
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
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重构
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
合理的诉因、正确的判决——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一审判决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