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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416-429 Fowler Harper Fleming James & Oscar Gray The Law of Torts 2nd Edition §26. 1-26. 3 Little Brown and Co. 1986 )雇主能够控制雇员的行为,而且往往因雇佣关系而受益。要求其承担责任不但在经济上较为公平,而且有利于督促其制止侵权行为。(注:对于雇主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还存在不同的学说,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340页)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将这两项基本规则运用到版权领域时,却采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在各自的版权立法和判例中,对这两项规则不断加以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细致和具体、专门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间接责任规则。也正因为如此,现在这些国家的法官在面对涉及间接责任的诉讼时,一般会直接引用版权法的规定或版权领域间接责任的判例,而一般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和判例最多只是作为补充。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在理论上也普遍上认为直接侵犯版权者之外的第三人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承担责任,(注:德国学者Dietzn指出:(版权诉讼中的)禁令救济……甚至可以在有限的情况下对第三人做出Adolf Dietzn GE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cop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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