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承担这一责任。在普通法上,“独立缔约方”的地位不同于雇员,他们受聘完成一项具体工作,但却可以自由地选择完成该工作的方式。(注:See Bryan A. Garner( ed) , Black, s Law Dictionary, independent contractor, ( 8th ed. 2004) . )根据普通法的最初规则,由于聘用者不能控制“独立缔约方”完成工作的方式,一般并不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注: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409. )如果直接将此规则用于版权领域,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机构就不能因其聘用的乐队进行了侵权演奏而承担责任,因为临时受聘的乐队具有“独立缔约方”的法律地位。(注:“雇主不为独立缔约方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规则虽然存在一些例外,但均无法直接适用于版权领域,参见Vivienne Harpwood, Principles of tort law( 4th Edition) , Cavendish Publication Ltd. (2000), P. 554-558。)但是,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中逐渐达成共识,认为乐队演奏音乐吸引了顾客,使舞厅经营者获得了直接利益。如果版权人无法证明舞厅经营者事先知晓乐队准备未经许可地演奏音乐,既无法要求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也不能根据雇佣关系要求舞厅经营者承担责任,这对版权人是有失公平的。(注:美国法院强调:不应将“知晓”作为“替代责任”成立的要件,否则盈利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就可能从乐队无数的侵权表演中获得利益,而以声称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侵权行为而免责。参见Famous Music Corp. v. Bay State Harness Horse Racing & Breeding Ass, n, Inc. , 554 F . 2d 1213, at 1215( 1st Cir. 1977) 。)因此,美国法院将“替代责任”规则改造为:如果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同时又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即使其不知道他人的侵权行为,也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注:See Gershwin Publishing Corp. v. Columbia Artists Management, Inc. , 443 F . 2d 1159, at 1162( 2d Cir 1971) ; Polygram Intern. Pub. , Inc. v. Nevada/TIG, Inc. , 855 F . Supp. 1314( D. Mass. 1984) . )这意味着不仅是雇主和被代理人,“独立缔约方”的聘用者也有可能承担“替代责任”。对于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而言,当乐队未经版权人许可演奏音乐时,只要经营者根据合同或实事上有权对娱乐场所加以管理,同时从付费欣赏演奏的观众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即使其并不知道乐队的非法表演行为,也要为其承担责任。(注:See Buck v. Jewell-LaSalle Realty Co. , 283 U. S. 191, 198-199, 75 L . Ed. 971, 51 S. Ct. 410(1931) ; Dreamland Ball Room, Inc. v. Shapiro, Bernstein & Co. , 36 F . 2d 354( 7th Cir. 1929) ,在首先在版权法领域引入“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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