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2-16 阅读数:
”这一在一般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的前提;美国也将“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聘用“独立缔约方”的雇主。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应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提高,同时还应当与鼓励某些产业发展的公共政策相适应。这就要求在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导致“间接责任”的各种具体情形。
其次,在一般侵权行为法中难以找到将某些能够导致侵权或扩大其后果的行为定为侵权行为的直接依据。如对于制作专门用于破解“技术措施”的软硬件工具、为商业目的持有侵权复制件等行为,如果行为人无意向他人提供破解工具或侵权复制件,“帮助(他人)侵权”就无从谈起。在行为人尚未使用破解工具制作侵权复制件以及向他人提供侵权复制的情况下,法院就无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只有通过版权法的明确规定,才能将相关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仅仅规定版权专有权利和相关的直接侵权责任在高科技条件下已经很难对版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了。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是立法者应当认真考虑的对策。
其次,在一般侵权行为法中难以找到将某些能够导致侵权或扩大其后果的行为定为侵权行为的直接依据。如对于制作专门用于破解“技术措施”的软硬件工具、为商业目的持有侵权复制件等行为,如果行为人无意向他人提供破解工具或侵权复制件,“帮助(他人)侵权”就无从谈起。在行为人尚未使用破解工具制作侵权复制件以及向他人提供侵权复制的情况下,法院就无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只有通过版权法的明确规定,才能将相关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仅仅规定版权专有权利和相关的直接侵权责任在高科技条件下已经很难对版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了。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版权间接责任”制度,是立法者应当认真考虑的对策。
科技与法律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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