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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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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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判决书记载,原告于2005年9月20日在1D-063和1D-075商户处买到了假冒的LV包,并于9月29日就此向被告致函,而原告在同年10月27日又在1D-063和1D-075商户处买到了假冒的LV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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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3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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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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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第05SFB3013号《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转载自《知识产权年刊》2006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