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法院认定场所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的标准较商标印刷者等严格。其原因可能在于商标印刷者在接受委托时,有充分的机会对委托人是否为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逐一进行调查,因此如果印刷者故意不对委托事务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就可推定其具有过错。而在某一场所中却可能同时存在众多租用摊位的经营者,场所提供者并不可能一一了解、查实各经营者的行为。因此不能仅仅因为有经营者出售假冒商品就认定场所提供者明知这种侵权行为而予以纵容,否则将会使场所提供者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影响正常商业活动的开展。
在著名的Hard Rock Café v. Concession Services案中,被告之一CSI公司经营着商品交易市场,并将摊位加以出租、收取摊位租金、保证金和商品存储费。被告在市场中张贴了禁止出售“违法商品”的告示,还聘了两个退休警察,在维持秩序的同时查看商户们是否遵守了自己的要求。被告的经理一天会在市场中来回巡视5次。如果商户有出售违法商品的行为,被告有权将其清退出市场。原告Hard Rock咖啡公司在T恤衫上享有“Hard Rock”商标,在发现被告的市场中有商户出售假冒的“Hard Rock”牌T恤衫之后,原告起诉了被告。[68]由于被告没有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其行为只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而是否侵权则首先取决于被告是否知晓或有理由知晓其市场中的商户正在进行商标侵权。
地区法院以两点理由判决被告知晓其商户的侵权行为:(1)被告“故意对在其市场有假货出售的行为视而不见”;(2)被告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在其市场发现或阻止出售假货的行为。[69]在上诉审中,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并不同意第二点理由。上诉法院指出:“间接侵权中‘有理由知晓’的标准要求象一个理性人那样行事,但并没有施加任何寻找并阻止侵权行为的义务。”[70]这就意味着场所提供者即使事先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阻止商户出售假冒商品,也不能仅就此推定其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商户出售假冒商品的事实。虽然上诉法院认同“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willful blindness)”就等于“实际知晓”的结论,但强调它的构成要件是“在强烈怀疑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故意不进行调查”。[71]由于地区法院的判决将注意力集中在被告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而没有讨论被告是否应当像理性人那样应当发现侵权事实,或者故意对侵权事实视而不见,上诉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对商标“间接侵权”是有原则性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这种行为属于“间接侵权”,但由于其以“故意”和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为构成要件,此种行为是对商标权的间接侵犯应属无疑。在2005年发生的“路易威登诉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案”及2006年发生“路易威登诉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案”中,法院正是以这一条款为依据认定秀水市场管理者及北京朝外门购物商场在明知其经营场所中有商户出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属于为商户的侵权行为故意提供便利条件的侵权。[72]但是,这一条原则性规定还远不足以构建完善的商标权“间接侵权”制度。
《商标法》第52条列举了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种行为,分别是:(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