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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英文)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4  阅读数:


  3.在实施本节规定时,成员方不得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即将来临之际减少对该成员方境内的地理标志的保护。
  4.本节中无任何规定要求一成员方阻止其国民或居民继续或类似地使用另一成员方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用以区别葡萄酒或烈性酒的特殊地理标志。这些国民或居民在该成员方境内:
  (1)在1994415日之前至少已有10年;
  (2)在上述日期之前已诚实守信地连续使用了标示相同或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
  5.若一商标已被诚实守信地使用或注册:
  (1)在如第六部分中所确定的这些规定在那一成员方适用之日以前;
  (2)在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获得保护之前,通过诚实守信的使用而获得一商标的权利,则为实施本节而采取的措施就不得以该商标同某一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为由而损害其注册的合格性和合法性,或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6.本节中无任何规定要求一成员方适用其关于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品和服务的地理标志的规定,这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标志与作为那一成员方境内此类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在一般用语中是惯用的名词完全相同。本节中无任何规定要求一成员方适用其关于任何其他成员方的葡萄制品的地理标志的规定,这些葡萄制品与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存在于该成员方境内的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完全相同。
  7.一成员方可以规定,任何根据本节所提出的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请求必须在对该受保护标志的非法使用被公布后5年之内提出,或在商标在那一成员方境内注册之日以后提出,条件是在注册之日商标已被公告。如果该日期早于非法使用被公布的日期,则条件就应是地理标志未被欺诈地使用或注册。
  8.本节规定丝毫不得妨碍任何个人在贸易中使用其姓名或其前任者姓名的权利,若该姓名的使用导致公众的误解则除外。
4 工业设计

  第25 保护的要求
  1.成员方应为新的或原始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成员方可以规定设计如果与已知的设计或已知的设计要点的组合没有重大区别,则不视其为新的或原始的。成员方可以规定此类保护不应延伸至实质上是由技术或功能上的考虑所要求的设计。
  2.每一成员方应保证对于获取对纺织品设计保护的规定不得无理损害寻求和获得此类保护的机会,特别是在费用、检查或发表方面。各成员方可自行通过工业设计法或版权法履行该项义务。

  第26
  1.受保护工业设计的所有者应有权阻止未经所有者同意的第三方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含有或体现为是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为复制品的设计的物品。
  2.成员方可以对工业设计的保护规定有限的例外,条件是这种例外没有无理地与对受保护工业设计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且没有无理损害受保护设计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3.有效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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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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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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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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