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4 阅读数:
第64条 争端解决
1.由争端解决谅解所详细阐释并运用的1994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的各项规定应运用于本协议下的争端磋商与解决,本协议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在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之内,1994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第(2)和第(3)子款不应适用于本协议下的争端解决。
3.在第2款所述及的期限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检查根据本协议提出的由1994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l款第(2)和第(3)子款所规定的那种类型控诉的规模和形式,并向部长级会议提交建议请其批准。部长级会议关于批准此类建议或延长第2款中所述及时限的任何决定,只应以全体一致的方式作出,被批准的建议应对所有成员方生效,无须进一步的正式接受程序。
第六部分 过渡期安排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第65条 过渡期安排
1.根据下述第2、第3和第4款的规定,成员方无义务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后一般1年期满之前适用于本协议的规定。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有权将第l款中所确定的本协议除第3、第4和第5条以外的各项规定的适用日期推迟4年时间。
3.处于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私营企业经济转换进程中的和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改革并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法方面面临特殊困难的任何其他成员方,也可从上述第2款所述及的期限推迟中获益。
4.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如果按本协议有义务在上述第2款所规定的本协议对该成员方适用之日将对产品专利的保护扩大到在其境内无法加以保护的技术领域,则可将第二部分第5节关于产品专利的规定对此类技术领域的适用再推迟5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