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对商标权效力的限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扬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3条第1项第3号不允许申请注册。但是如果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的形状通过使用获得了识别力,按照第3条第2项的规定,可以申请注册。然而即使如此,如果该形状是确保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的机能所不可欠缺的立体形状,按照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8号,不管是否具有识别力,仍然不得注册。与此相适应,如果由于特许厅审查的失误而获得了注册,其商标权的效力也不得禁止他人使用该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的形状,以及确保该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的机能不可欠缺的立体形状。
二、基于他人特许权、实用新案权、意匠权或者著作权的限制
由于特许权、实用新案权、意匠权、著作权和商标权之间并不存在先后申请的关系,因此经常会发生内容相抵触的权利进行重复设置的现象。为了正确处理这几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就像特许法第72条、实用新案法第17条、意匠法第26条一样,日本商标法第29条也专门设置了一个处理商标权和特许权、实用新案权、意匠权以及著作权相抵触时如何处理的一个条款。按照该条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和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他人申请的特许权、实用新案权、意匠权以及注册申请日之前他人产生的著作权相抵触的时候,不得行使和这些权利相抵触部分的注册商标权。即使专用使用权人和通常使用权人也是如此。
1、商标权和意匠权的抵触。随着商标设计的意匠化,商标和意匠之间的抵触也越来越多见。所谓商标设计的意匠化,是指商标设计者为了强化商标的顾客吸引力,在商标设计中参入审美因素,使商标同时能够发挥意匠的作用。由于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图形、立体形状等同时也能够作为商品的意匠申请意匠权,因此商标权和意匠权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人的意匠权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产生,则商标权人不能使用其注册商标,即使只和意匠的一部分相抵触,注册商标对该抵触部分也没有权利。而且,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果和意匠相抵触,商标权人也不得使用其商标。
如果意匠权后于商标权产生,根据日本意匠法第26条的规定,和商标权相抵触的部分意匠权人不得实施。而且即使意匠只是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发生抵触,意匠权人也不得实施其意匠权。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意匠法第26条的规定,和商标权相抵触时,仅仅发生意匠不得实施的后果,因此意匠权的禁止效力仍然可以及于商标权的禁止范围,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与意匠权发生抵触的时候,该抵触部分双方都不得使用。
由于存在抵触关系,因此商标权人要想使用和意匠权相抵触部分的注册商标或者与此近似的注册商标,必须事先获得意匠权人的许可。意匠权人也是一样,要想实施和注册商标相抵触的部分的意匠,也必须获得商标权的同意。但是,由于商标权的专用权不及于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因此,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不得进行许可或者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意匠权人要想获得完整的实施权,就必须通过契约获得商标权类似范围内的实施权,或者获得和商标权不相抵触的意匠权,以排除商标权的禁止效力。
2、商标权和特许权、实用新案权的抵触。日本在1996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注册商标的要素只限于文字、图形等平面商标,因此权利内容不会和特许权、实用新案权发生抵触。但是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