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对商标权效力的限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扬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1)存在两个相互抵触的注册商标,其中一个因为提起无效准司法审查而被宣告无效,或者注册商标无效后,与此相抵触的商标作为正当权利人的商标获得注册。比如,由于特许厅的过失,将后申请的商标先核准注册,先申请的商标在后申请先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先申请人变为正当权利人获得注册,就属于发生中用权的情形。
和无效后的注册商标相抵触的商标如果属于防护商标,按照日本商标法第68条第3项准用第33条的规定,也适用中用权的规定。
(2)无效注册商标权人、专用权人、经过登记的通常使用权人,不知道注册商标无效事由的存在。知道存在无效事由的,不得享有中用权。
(3)无效的注册商标,在无效准司法审查请求进行预告登录之前,作为在自己业务所属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的标识,已经在需要者之间被广泛认知,即获得了周知性。
注册商标无效准司法审查预告登录后,注册商标权人、专用权人、经过登记的通常使用权人已经可以预见到商标无效的理由,即使通过大规模的广告活动使注册商标迅速达到周知状态,也没有必要再给其提供保护。
关于周知性的程度以及判断,和先使用权中的周知性判断一样。要指出的是,周知性要件的要求使得中用权的实际享有几乎变得不可能。
之所以规定注册商标在自己业务所属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获得周知性,是因为不仅仅注册商标权本人可以享受中用权,而且专用权和登录的通常使用权人如果使注册商标在自己业务所属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获得了周知性,也可以依法享有中用权。
(4)在无效准司法审查预告登录后继续使用原商标。
3、中用权的效果
(1)中用权的内容。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无效后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专用权人或者通常使用权人,可以排除注册商标的禁止权,继续使用该商标。和先用权的法律性格一样,中用权也是对注册商标禁止权的一种限制权,属于一种消极的抗辩权。在商标法上,中用权和先用权一样不得行使禁止权。但是在不正竞争防止法上,作为周知表示,中用权仍然应当可以根据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1号和第2号的规定行使差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可以日本民法第709条的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