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对商标权效力的限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扬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年之后引入立体商标之后,由于立体形状可以申请特许权和实用新案权,因此就产生了和特许权、实用新案权的抵触问题。一旦发生抵触,也应当根据权利产生的先后,来确定哪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不得使用。
3、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抵触。由于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等通常属于作品的范围,可以获得著作权,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也会发生抵触。由于日本著作权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一样,采取创作完成产生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确定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先后关系时,应当根据商标注册申请日和著作创作完成日的先后来进行确定。当著作权先发生时,在相抵触的范围内注册商标权不得行使。但是,由于商标权本身不能在禁止权的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禁止权并不及于著作权。而在商标注册申请在先时,如果和著作权抵触,由于在禁止权的范围内没有积极使用的权利,因此双方都不得使用。但是,在著作权和商标权发生抵触的情况下,日本著作权法当中并没有设置限制著作权行使的规定,从解释论上看,如果著作权产生在商标权之后,著作权应当可以自由使用,不受先申请获得的商标的限制。
总的来看,在商标权和著作权发生抵触时,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多见,而著作权侵犯商标权的很少见。
三、先使用权的限制[3]
1、立法趣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如果已经存在周知商标,按照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0号的规定,则该周知商标可以阻止他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申请商标注册。即使由于特许厅审查的失误而核准注册了和现有周知商标相抵触的商标,现有周知商标的使用者自商标设定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也可以请求无效准司法审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注册商标权人具有不正当目的,5年的除斥期间经过后,周知商标使用者还可以提出注册商标无效的准司法审查。但如果周知商标的使用权人在5年的除斥期间内不提出注册商标无效的准司法审查,其使用权又应当如何得到救济呢?按照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项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没有不正当目的在日本国内使用和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标识的产品或者服务也和注册商标标注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并且在需要者中间被广泛认知时,可以继续进行使用。简单地说就是,周知商标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先使用权。
由此可见,先使用权是为了弥补注册主义的原则带来的弊端而设置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已经使用并且体现了一定信用的商标,可以说是对社会事实的一种保护。该种使用事实的存在不但可以构成阻止商标申请注册的事由,而且可以构成注册商标权利限制的事由。
正由于是对已经周知使用的社会事实的保护,所以在存在两个以上周知商标的时候,如果其中一个申请注册,按照注册主义和先申请注册的基本原则,先申请的应该允许注册。但是即使先申请的获得注册,没有申请的也应当按照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项的规定享有先使用权。此外,按照日本商标法第68条第3项的规定,即使存在防护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在其申请时已经存在周知商标的先使用权,防护商标注册后,其禁止权也应当受到先使用权的限制。
2、先使用权的要件
要想享有先使用权,按照日本商标法第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