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对商标权效力的限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扬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条的规定,在特许权等和注册商标权发生抵触的情况下,只要特许权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或者同日产生,则特许权等期满后,原特许权人的原专用权人、具有登录要件的原通常实施权人,如果没有不正当竞争目的,也有权实施继续有效的注册商标权。但是和特许权等权利人本人不一样,由于专用权人、登录的通常实施权人在特许权期满后,本来应该没有权利了,因此对其救济的处理方式和中用权相同,专用实施权人、登录的通常实施权人必须向注册商标权人支付相当的对价。
七、商标品让渡后的使用行为的限制
1、判断商标品让渡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理论。商标品让渡后的使用行为,即帖附商标的商品基于商标权人的意思投放市场后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转售、真正商品的平行输入(以下简称为平行输入)以及为了转售、平行输入而进行的广告行为。这些行为目前在日本原则上都被认为是构成对商标权限制的合法行为。在日本有关商标法的判例和学说中,已经形成了商标机能论、重复得利机会论、流通阻害防止论、默示许可论等几种理论来说明商标品让渡后的使用行为的合法性。[17]
重复得利机会论主张,由于商标品让渡后商标权人已经获得了对价,如果再允许商标权人对商标品的转售行为和平行输入行为行使许可权而获取多次对价,则过度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由此可以推断出对商标品进行转售和平行输入等行为不应当受商标权人权利的控制。
流通阻害防止论主张,如果商标品的每一次转售和平行输入都要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商标品的正常流通必将受到阻害,交易安全将无法得到保证,因而对商标品进行转售和平行输入等行为不应当受商标权人权利的控制。
默示许可论主张,商标品的转售和平行进口行为属于商标权人的默示许可行为。和该种理论相对应的另一种说法则是权利用尽论。权利用尽主张商标品的转售和平行进口行为属于商标权权利用尽范围内的合法行为。
但是,在日本影响最大的还是商标机能论。
2、商标机能论和平行输入。所谓平行输入,是指将基于商标权人的意思在国外投放市场的真正商品以营业为目的未经许可输入到国内的行为。所谓商标机能论,是日本判例和学说广泛采用的阻却平行输入违法性的一种理论。商标具有出所表示、品质保证和广告宣传等三大基本机能。据此,商标品让渡后而使用他人商标的转售和平行输入等行为,只要没有损害商标的这些机能,其使用虽然形式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实质上欠缺违法性,因而属于合法行为。
1965年之前,平行输入行为在日本一直被判决认为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18]直到1970年大阪地方裁判所在“PARKER”案件中第一次运用商标机能论否定平行输入的违法性。该案中的被告未经许可将帖附“PARKER”公司商标的产品平行输入到日本,被“PARKER”公司的代理店告到大阪地方裁判所。大阪地方裁判所判决认为,平行输入者输入的商品和“PARKER”公司的制品具有相同的品质、“PARKER”公司在日本的代理店的业务的信用和“PARKER”公司具有一体性、平行输入并没有导致需要者对原告和被告产品品质的误认以及损害原告业务上的信用,商标的出所表示机能和品质保证机能都没有因为被告的平行输入行为而受到损害,因此平行输入行为并没有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19] “PARKER”事件后,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名古屋地方裁判所等裁判所相继运用商标机能理论,在平行输入的商品属于真正商品、内外权利者具有同一性、内外商品品质具有同一性的条件下,判决品行输入属于合法行为。[20]
真正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例则是2003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