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考察 “樊家铺 ”抢注 “樊记 ”标记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首先必须确立判断正当性的标准,再适用该标准以评价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一)正当性及其判断标准
古汉语中,“正”与“当”通常被分别使用。“正”有“恰好”、“合乎法度 ”之义;“当”则有 “合宜”、“合适 ”之义; “正当 ”就是 “合理合法”、“正确适宜 ”的意思。一般情况下,“正当 ”就是指以选定的标准为基准对具体制度或者行为进行判断,其结果是该项具体制度或者具体行为与该项标准相符合,以确定被评价对象的正当性。
“正当性 ”一词在英文中为“Legitimacy”。从辞源学角度讲,“正当性 ”具有合法性的含义,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合法性,但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若将正当性完全等同于合法性,那么判断某项制度或者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就转化为被评价对象是否合法的判断,即合法行为就是正当的,具有正当性。然而,
这样的结论并非总是成立。更进一步地讲,如果将正当性完全等同于合法性,实际上就是默认所有的法律都是正当的。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正当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杰米里 ·边沁根据功利标准把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他认为符合功利原则的法律是良法,禁止没有祸害的行为或者没有促成幸福行为的立法为恶法。恶法是有害的法律,但仍然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符合恶法的行为当然具有合法性,但不能确定符合正当性。只有在所有的法律都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合法性才可能与正当性相等同。符合正当性的法律须同时符合立法主体正当、立法程序正当以及立法内容正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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