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原因在于商标抢注行为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不具有诚实性。
五、商标抢注正当性之否定因素
由上分析可知,商标抢注行为既不能一概肯定其正当性,也不能完全否定其正当性。如果概括性地肯定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就没有必要确立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评价标准。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概括性地否定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也没有必要确立相应的正当性评价标准。如果真是这样,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以及人民法院也就没有必要评价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只需由异议人举证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抢注即可。
我国 1993年《商标法》第 27条规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评委 ”裁定撤销,并且不受时间限制。2001年《商标法》第 41条第 1款仍保留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的规定。至于何谓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1993年《商标法》和 2001年《商标法》均未作出解释。但是,针对 1993年《商标法》,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5条列举了 5种情形。根据 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5条的规定与司法审判实践,訛輩輯本文认为,商标抢注正当性否定因素可以归纳为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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