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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原因在于商标抢注行为可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不具有诚实性

商标抢注正当性之否定因素

由上分析可知商标抢注行为既不能一概肯定其正当性也不能完全否定其正当性如果概括性地肯定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就没有必要确立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评价标准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概括性地否定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也没有必要确立相应的正当性评价标准如果真是这样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以及人民法院也就没有必要评价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只需由异议人举证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抢注即可

我国 1993商标法27条规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评委 裁定撤销并且不受时间限制2001商标法41条第 1款仍保留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的规定至于何谓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1993商标法2001商标法均未作出解释但是针对 1993商标法》,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25条列举了 5种情形根据 1993商标法实施细则25条的规定与司法审判实践訛輩輯本文认为商标抢注正当性否定因素可以归纳为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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