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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根据这种观点法律是否正当尚且需要评价因此我们不能把正当性完全等同于合法性如果以不正当的法律规范为标准来评价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当然没有问题但是以不正当的法律来评价某种行为的正当性就有了问题具有合法性而不具有正当性的典型例子就是德国纳粹党在执政后不久1935就通过它控制的议会制定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该法为了维护日尔曼的血统和荣耀而剥夺了犹太人的受教育权和财产权继而剥夺了其公民权最后变成了实施种族灭绝的法律依据当时纳粹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其合法性毋庸置疑但明显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在宪法秩序内合法性既不是判断某一个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唯一标准也不是最高标准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同样存在着合法性与正当性相冲突的案例例如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叶国军为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先将其本名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为 王跃文单就被告改变姓名这一行为而言是合法的即符合民法通则99条的规定),但是如果将其改变姓名的行为与其接下来的行为相联系可以确定其改变姓名之目的就是为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作的准备其正当性就被否定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文认为评价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仅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要兼顾其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具而言之评价商标抢注行为的正当性标准为合法 性并兼顾诚实性

确立正当性评价标准的理由

如上所述尽管正当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合法性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合法行为通常也是正当的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着缺陷或者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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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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