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综上所述,商标抢注正当性否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个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但是,这两个因素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交叉的。
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或者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记,作为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侵犯其在先权利,就是正当的抢注行为,应给予支持。仍然以 本文开篇所举案例为例,如果将 “樊记店 ”的“樊记 ”标记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不是西安市的“樊家铺”,而是北京市的 “樊记豆腐店”,即使该 “樊记豆腐店 ”还只是刚刚成立,其抢先提出 “樊记 ”商标注册申请,也是正当的。具体理由是西安市的 “樊记腊汁肉店”对“樊记 ”标记只是享有商号权或者字号权,是一种比商标权具有更低位阶的在先权利,而且西安市的 “樊记”字号不能及于北京市的 “樊记豆腐店”,所以,北京市的“樊记豆腐店 ”的抢先注册申请行为是正当的。本文前面列举的 “Firely”商标抢注行为、“ Yoyo”商标抢注行为都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抢注者或者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不侵犯被抢注标记的在先权利。
六、结语
当今时代,商标已经从一种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跃升为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誉载体或者无声的形象代言人,更是消费者的一种心理依赖。正是由于商标的多功能性,导致商标抢注行为频繁发生,抢注者期望以快捷的方式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正当的,认为应当予以制止。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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