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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只是位于西安市的一个字号该项在先权利之位阶低于商标权但是由于抢注者与被抢注者同位于西安市内所以樊家铺 抢注 樊记标记作为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商标抢注正当性否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个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但是这两个因素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交叉的

另一方面如果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或者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记作为商标抢先申请注册只要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侵犯其在先权利就是正当的抢注行为应给予支持仍然以 本文开篇所举案例为例如果将 樊记店 樊记 标记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不是西安市的樊家铺而是北京市的 樊记豆腐店即使该 樊记豆腐店 还只是刚刚成立其抢先提出 樊记 商标注册申请也是正当的具体理由是西安市的 樊记腊汁肉店樊记 标记只是享有商号权或者字号权是一种比商标权具有更低位阶的在先权利而且西安市的 樊记字号不能及于北京市的 樊记豆腐店所以北京市的樊记豆腐店 的抢先注册申请行为是正当的本文前面列举“Firely”商标抢注行为“ Yoyo”商标抢注行为都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抢注者或者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不侵犯被抢注标记的在先权利

结语

当今时代商标已经从一种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跃升为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誉载体或者无声的形象代言人更是消费者的一种心理依赖正是由于商标的多功能性导致商标抢注行为频繁发生抢注者期望以快捷的方式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许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正当的认为应当予以制止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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