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是“令人满意 ”的相同,那么,消费者便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该商标所粘附的商品;是“一般 ”的相同,则是否 “购买 ”视具体情况而定;是“令人讨厌 ”的相同,则放弃的可能性最大。倘若 “新信息 ”与其“存贮信息 ”相近似,那么,消费者接下来所做的事可能是与该商标最接近的信息进行比较,然后进行谨慎地选择。倘若 “新信息 ”与其 “存贮信息 ”完全不同,消费者可能作出 “放弃购买”、“购买 ”或者 “进一步了解 ”的选择,但购买的可能性不大。⑧这就是商标 “所指向量 ”的具体表现形式。
当消费者决定放弃购买自己不熟悉的商标所连接的商品时,对该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言,它所损失的并不只是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其商誉或者形象。海尔集团公司的总裁
由商标符号 “所指向量 ”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不熟悉品牌的事实,从正面讲,是商标符号所指矢量的具体表现;从反面讲,则是导致市场经营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注为商标的诱因所在。
(二)商标的营销学分析
从营销学的角度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对品牌的选择遵循如下路径:感知,搜索,回忆,对比,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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