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10日。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 15条。
④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 245页。
⑤陈志宏:《国际商标抢注现象的分析与对策》,载《中国广告》2005年第 11期。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商标被国外公司抢注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全聚德、三鞭酒在韩国被抢注,红星在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在日本、美国被抢注,英雄和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此外,诸如红塔山、安踏、海尔、长虹、女儿红、杏花村、王致和等著名品牌都遭遇国外抢注。以前,我国品牌能进入国际市场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并不多,国际纠纷较少。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不断走出去,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增多。我国企业开始成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受害者。这一现象倘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将直接导致我国产品出口受阻,进而阻碍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参见宋金成、杨光辉:《商标抢注之应对》,载《现代商业》2009年第 27期。
⑥彭学龙:《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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