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使之不能作为判断正当性的唯一标准,因此需要兼顾诚实性。
就具体行为而言,考察其是否具有正当性时,首先应当评价其合法性,然后再考察其是否符合诚实性。若被考察行为违法或者非法,则有必要进一步地考察其行为是否具有诚实性:违法或者非法而且又违反诚实性的行为,可以确定是不正当的;违法或者非法但符合诚实性的行为,却不能简单地否定其正当性。即使行为合法,也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其行为是否具有诚实性:合法并且又符合诚实性的行为,可以确定为正当的;合法但违反诚实性的行为,可以否定其正当性。具而言之,合法且符合诚实性的行为,可以确定其正当性;违法或者非法且违反诚实性的行为,或者合法但违反诚实性的行为,可以确定为不正当;而违法或者非法但符合诚实性的行为,其正当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上述结论,2001年 6月 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82次会议通过的 “法释[2001]24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条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同时满足本条规定前三个条件的行为是违法的,满足第四个条件的行为是非诚实的,因此,根据本条规定可知,违法且恶意的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行为人所抢注的域名应当被撤销或者转让给被抢注人。
正当性的固有品格决定了正当行为应当是合法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 )将“正当 ”解释为 “合理合法”、 “正确适宜”,其中就蕴涵有 “正当 ”与“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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