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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商标抢注者通过抢注竞争对手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作为商标将竞争对手排挤出相关市场达到利己目的例如西门子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我国厦门东林公司的 “Firely”商标一案抢注者的目的就是将我国东林公司挤出德国市场本文开篇列举的 樊记 商标抢注案件抢注者既没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也没有向被抢注者出售的打算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阻止被抢注者继续使用该标记

心理依赖是商标抢注的精神诱因

商标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简易符号被市场经营者粘附于某种商品或连接于某种服务时,以达到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区别其经营者或者提供者的目的商标所具有的这种区别作用被学者称为商标的核心作

从心理与行为学角度讲商标价值体现在消费者根据其对特定商标的认知和偏爱程度而对与商标所连接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选择实际上就是消费者赋予特定商标以超越与商标相连接的商品功能价值之外的形象价值从而形成对特定商标的心理依赖具有影响力的商标不仅能够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性需求更重要的是能够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精神性或者心理性需求成为消费者的心理依赖消费者对知名商标的心理依赖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过分喜好选择粘附有知名商标的商品其实际表现为以能够获得粘附有知名商标的商品而感到愉悦或满足否则便会产生沮丧甚至抵制的情绪消费者对知名标记的心理依赖是商标抢注者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注为商标的精神动因

经营者使用商标的原初目的在于使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相区别但是消费者对知名商标的心理依赖性使之成长为特殊价值符号进而衍生出傍名牌搭便车以及商标抢注行为以便模糊其界限混淆其来源连接其关系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达到获得不法利益或者淡化贬损被傍靠者或者被假冒者商誉的目的试想那些搭便车者或者抢注者为什么特别青睐知名商标而不是普通商标更不是自己独立设计符合自己个性的商标呢产生这种现象的缘由就是因为商标并不只是一种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简单标记而是已经跃升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誉载体甚至相当于市场经营者形象的无声代言人更是商品购买者服务接受者或者消费者的心理依赖

商标抢注之正当性评价标准

针对本文开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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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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