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啤酒、酱油、辣酱等诸多商品”的商标。5.楼盘、场馆、媒体等的特殊词汇,例如,“星光大道 ”被抢注于 “地板 ”商标。北京奥运场馆 “鸟巢”、“水立方 ”被抢注为内衣商标。6.风景名胜、文化古迹等专用术语,例如,河南洛阳的 “牡丹之都 ”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一家旅行社抢注并公告,其注册的商标类别是第 39类,注册的项目是 “游艇运输”、“货运”、“船只运输 ”等。
7.其他的流行词语,例如,“胡润百富榜 ”抢注于 “西服 ”商标;春晚小品《不差钱》中的 “不差钱 ”被抢注。
上述各种标记虽然具有各自的特性或者个性,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正是抢注者所看重的 “知名度”。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抢注为商标,运用于抢注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抢注者不必花费太多的广告宣传费,就可以使抢注商标快速成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抢占市场份额,获得可观的利润。另一方面,即使抢注者自己不使用抢注商标,也可以向被抢注者高价转让,取得一笔可观的转让费。例如,著名景区名称 “香格里拉 ”遭抢注后,抢注者向被抢注者开价 200万的转让费。
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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