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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具有内在联系合法 正当 的固有品格但合法行为不一定是正当的同样地违法或者非法行为也不能武断地认定为不正当的马克思 ·韦伯认为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样其基础都是 一种对规范的规则模式合乎法律 以及根据这些规则有权发布命令的那些人的权利的确信 是指对一种现存统治秩序的信仰以及由这种信仰指导下的对命令的自觉服从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将合法性作为评价正当性的必备要件是恰当的

另一方面评价行为是否正当须兼顾诚实性标准是由法律规范本身之缺失决定的就某项具体行为而言它可能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 点行为 构成的 链行为链行为 上的每一个 点行为 可能都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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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点行为 合成的 链行为结果行为就可能显露其非诚实性从而导致结果行为的非正当性换言之合法行为并不能必然得出行为正当的结论以商标抢注行为为例该项行为由四个 点行为 合成一是将他人已经使用的标记设计为商标图案二是依法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三是办理申请审查过程的手续例如缴纳申请费等);四是办理商标注册证这其中的每一个点行为 都是合法的但其结果行为可能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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