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之正当性研究---以“樊记”商标抢注为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1-11-08 阅读数:
具有内在联系,“合法 ”是“正当 ”的固有品格。但合法行为不一定是正当的,同样地,违法或者非法行为也不能武断地认定为不正当的。马克思 ·韦伯认为,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样,其基础都是 “一种对规范的规则模式‘合乎法律 ’以及根据这些规则有权发布命令的那些人的权利的确信 ”,是指对一种现存统治秩序的信仰,以及由这种信仰指导下的对命令的自觉服从。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将合法性作为评价正当性的必备要件,是恰当的。
另一方面,评价行为是否正当须兼顾诚实性标准,是由法律规范本身之缺失决定的。就某项具体行为而言,它可能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 “点行为 ”构成的 “链行为”,而“链行为 ”上的每一个 “点行为 ”可能都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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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但是,由“点行为 ”合成的 “链行为”(结果行为)就可能显露其非诚实性,从而导致结果行为的非正当性。换言之,合法行为并不能必然得出行为正当的结论。以商标抢注行为为例,该项行为由四个 “点行为 ”合成:一是将他人已经使用的标记设计为商标图案;二是依法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三是办理申请审查过程的手续(例如缴纳申请费等);四是办理商标注册证。这其中的每一个“点行为 ”都是合法的,但其结果行为可能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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